琴箋
作者:崔遵度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琴史

世之傳琴者,必曰長三尺六寸象期之日,十三徽象期之月,居中者象閏,前世未有辨者。至唐協律郎劉貺以樂器配諸節候,而謂琴為夏至之音。至於泛聲,卒無述者,愚嘗病之。因張弓附案,泛其弦而十三徽聲具焉,況琴瑟之弦乎。是知非所謂象者,蓋天地自然之節耳,又豈止夏至之音而已。

夫《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者,太極之節也;四時者,兩儀之節也;律呂者,四時之節也;晝夜者,律呂之節也;刻漏者,晝夜之節也。節節相交,自細至大而歲成焉。既不可使之節,亦不可使之不節,氣之自然者也。氣既節矣,聲同則應,既不可使之應,亦不可使之不應,數之自然者也。既節且應,則天地之文成矣。文之義也,或任形而著,或假物而彰。日星文乎上,山川理乎下,動物植物,花者節者,五色具矣。斯任形者也。至於人常有五性而不著,以事觀之然後著;日常有五色而不見,以水觀之然後見;氣常有五音而不聞,以弦考之然後聞。斯假物者也。

是故聖人不能作《易》而能知自然之數,不能作琴而能知自然之節。何則?數本於一而成於三,因而重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及其應也,一必於四,二必於五,三必於六焉。氣氣相召,其應也必矣。卦既畫矣,故畫琴焉。始以一弦泛桐,當其節則清然而號,不當其節則泯然無聲,豈人力也哉!且徽有十三,而居中者為一。自中而左泛有三焉,又右泛有三焉,其聲殺而已,弦盡則聲減。及其應也,一必於四,二必於五,三必於六焉,節節相召,其應也必矣。

《易》之書也,偶三為六,三才之配具焉,萬物由之而出。雖曰六畫,及其數也,止三而已矣。琴之畫也,偶六而根於一,一鐘者,道之所生也。在數為一,在律為黃,在音為宮,在木為根,在四體為心,眾徽由之而生。雖曰十三,及其節也,止三而已矣。卦之德方,經也;蓍之德圓,緯也;故萬物不能逃其象。徽三其節,經也;弦五其音,緯也;故眾音不能勝其文。先儒謂八音以絲為君,絲以琴為君。愚謂琴以中徽為君,盡矣。夫徽十三者,蓋盡昭昭可聞者也。苟盡弦而考之,乃總有二十三徽焉,是一氣也。丈弦具之,尺弦亦具之,豈有長短大小之限哉!

是則萬物本於天地,天地本於太極,太極之外以至於萬物,聖人本於道,道本於自然,自然之外以至於無為,樂本於琴,琴本於中徽,中徽之外以至於無聲。是知作《易》者,考天地之象也;作琴者,考天地之聲也。往者藏音而未談,來者專聲而忘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