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木材市场管理和防止乱砍滥伐森林的布告

瑞昌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木材市场管理
和防止乱砍滥伐森林
的布告

(57)会林办字第449号
1957年10月17日

木材是国家重要物资之一。几年来, 由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对于木材的需要日益增长。为加强木材 市场管理,做好护伐兼顾,防止乱砍滥伐现 象,现根据国务院及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有关 木材经营管理指示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木材计划砍伐和护伐兼 顾政策。凡是集体所有或个体所有的林木, 除本社或私人因添置生产、生活必须用品, 可报请当地乡人民委员会批准砍伐外,应按 国家布置的计划进行砍伐。农业社如因木材 资源关系不能完成砍伐任务,经提出可靠证 据,调整计划,不得盲目过多砍伐。

(二)森工部门是国家经营木材的企业 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工矿、企业、个人均不得擅人林区自行采购 或经营木材买卖业务。凡外县持有木材进人 本县者,一律交森工部门按国家牌价收购,不得在市场上自行兜售。

(三)采伐迹地,每亩应保留5~7株分 布均匀的母树以利更新。禁止砍伐孤立木和八寸围以下的杉树及毁林开荒现象。幼林万 一因生产需要,得经当地乡人民委员会批 准,但在十棵以上者,必须报本会批准后始 得砍伐。其他松杂树木在八寸围以下者,非 因生产需要,不得砍伐。

(四)森工部门在执行木材收购计划 时,应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山 价标准,并合理制定采伐、运输工资计价。 不论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均应按 照国家规定标准计价,不得抬价、压价,以 保护人民和国家利益。

(五)凡直属中央、省、专区系统的单位,如百货公司、专卖公司、银行、车站、 邮电等部门需要基建用材,必须向省申请批 准,并持有国家木材调拨令,方可向本县森 工部门进行购买。本县所属部门及城乡居民 所需用材,由县计划委员会在地方用材计划 内作统一安排,由森工部门按计划供应。如 森工部门无法供应时,可向林业行政部门申 请批准,指定地点直接向产区购买。外地采 购木材人员,未持有专区级以上木材调拨凭 证,不得在本县境内采购木材。

(六)凡属木材制成品或半成品,除手 工业合作社可在县境以内经营运销业务外 (木瓢、木棍由供销社经营),任何个人或部 门均不得藉故经营木材制成品或半成品业务。

(七)如违犯有关木材管理规定,进行 抬价、压价或套购投机行为者,当地人民政 府应立即制止,并将其木材交由国家森工部 门,按国家规定价格进行收购,情节严重者 给予惩处。

以上希即贯彻执行。此布!

县长 邹庆墀

1957年 10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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