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1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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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