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明長興二年敕錄寫律令格式六典詔

申明長興二年敕錄寫律令格式六典詔
作者:李從珂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3

長興二年閏五月敕,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盡有區分,久不舉明,遂致墮落紊。宜令京百司,各於其閒,錄出本司事,裁成卷軸,或粉壁寫在廨署,本司官常宜省覽,以備顧問。自敕下至今累年,如聞諸司,或以無廨宇處,並未書寫施行。宜令御史台差兩巡使分巡百司局以聞,如因事未辦處,與限五日,須抄錄依元敕指揮。其諸道州縣,亦有六典內合行公事條件,抄錄粉壁,官吏常宜觀省。其律令格式事繁,昨以撮成四卷,州縣差人抄錄,以備檢尋。今後宜令御史台,每至正初,具錄前後敕文,告示諸司及州府,永為常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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