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一現行順天府屬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
畫一現行順天府屬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月8日 1913年1月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一月九日第二百四十三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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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順天府依現行法規之例。設府尹一人。爲該府行政長官。由內務總長經由國務總理呈請簡任。
第二條 順天府依現行法規之例。設府尹公署。除設祕書一人外。畫一現行分科之名稱如左。
一內務科
二財政科
三敎育科
四實業科
第三條 順天府府尹公署之各科。畫一現行設官之名稱如左。
一科長
二科員
前項規定外。該府公署。得參照現行官制之例。酌設技正技士。辦理技術事務。
第四條 順天府府尹公署之祕書科長技正。依現行之例。由府尹呈由內務總長經由國務總理薦請任命。其科員技士。由府尹委任之。但須呈報於內務總長及主管總長。
第五條 順天府府尹公署之科員等官員額。由府尹擬具現行相當人數。呈由國務總理核定之。
該府公署。爲繕寫文件。辦理庶務。得參照現行官制之例。酌用雇員。
第六條 順天府所屬各州縣。準用畫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之規定。
第七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附則
第八條 本令施行後。凡從前該府所設之官名。有與本令畫一辦法牴觸者。應卽裁撤或改正之。
其有特別事件。須設直轄局所辦理者。應於未設以前。聲敍理由。呈報國務總理及内務總長核准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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