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一現行順天府屬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

畫一現行順天府屬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月8日
1913年1月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一月九日第二百四十三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三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2年1月9日)

  第一條 順天府依現行法規之例。設府尹一人。爲該府行政長官。由內務總長經由國務總理呈請簡任。

  第二條 順天府依現行法規之例。設府尹公署。除設祕書一人外。畫一現行分科之名稱如左。

  一內務科

  二財政科

  三敎育科

  四實業科

  第三條 順天府府尹公署之各科。畫一現行設官之名稱如左。

  一科長

  二科員

  前項規定外。該府公署。得參照現行官制之例。酌設技正技士。辦理技術事務。

  第四條 順天府府尹公署之祕書科長技正。依現行之例。由府尹呈由內務總長經由國務總理薦請任命。其科員技士。由府尹委任之。但須呈報於內務總長及主管總長。

  第五條 順天府府尹公署之科員等官員額。由府尹擬具現行相當人數。呈由國務總理核定之。

  該府公署。爲繕寫文件。辦理庶務。得參照現行官制之例。酌用雇員。

  第六條 順天府所屬各州縣。準用畫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之規定。

  第七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附則

  第八條 本令施行後。凡從前該府所設之官名。有與本令畫一辦法牴觸者。應卽裁撤或改正之。

  其有特別事件。須設直轄局所辦理者。應於未設以前。聲敍理由。呈報國務總理及内務總長核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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