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債條例 (民國20年6月立法7月公布)

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債條例 (民國18年) 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0年6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7月6日
公布於民國20年7月6日
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債條例 (民國20年9月立法10月公布)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13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18 年 5 月 1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9 月 27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0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本公債定名為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由國民政府行政院財政部發行,交由河北省整理海河委員會募集,按照計畫開支。

第三條

  本公債定額為四百萬元。

第四條

  本公債專充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及收用土地等費用。

第五條

  本公債定為月息八厘。

第六條

  本公債十足發行。

第七條

  本公債於民國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發行。

第八條

  本公債於發行時,預付第一期利息,自購票人交款之日起至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止,應給公債利息,按月計算,於交款時照數預扣。

第九條

  本公債以每年四月二十日及十月二十日為還本付息之期,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為抽籤之期,每次抽還總額二十分之一,至民國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止,全數償清。

第十條

  本公債基金,以津海關值百抽五稅收項下附徵百分之八之收入,作抵至足敷全部償清為止,由財政部命令總稅務司轉飭津海關稅務司自民國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徵收照撥。

第十一條

  此項公債本息基金,交由基金保管委員會備付,並由委員會指定北平天津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經理還本付息事宜。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河北省政府、天津市政府各派員一人,海河工程局派代表一人,天津商會及北平天津銀行公會各推出代表一人組織之。其保管條例,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二條

  本公債發行機關,由天津、北平中國、交通、鹽業、大陸、金城、中南六銀行及其他指定之勸募機關經理之,凡認購人交款時,由中交銀行出給預約券註明認購券額種類張數,並所交銀款數目,俟債票印就再行通告在原地中交行憑預約券換給債票。

第十三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萬元、千元二種。

第十四條

  本公債定為不記名式。

第十五條

  本公債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及隨意買賣抵押,並其他公務上須交保證金時,得均作為擔保品。

第十六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者,依法懲辦。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表: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債四百萬元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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