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氏長慶集/卷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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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重考科目人狀
编辑今年吏部應送科目及平判人所試文書等
右,臣等奉中書門下牒,稱奉進旨,令臣等重考定聞奏者。臣等竊有所見, 不敢不奏。伏以今年吏部科第,不置考官,唯遣尚書侍郎二人考試。吏部事 至繁劇,考送固難精詳;所送文書,未免瑕病。臣等若苦考覆,退者必多。 韓皋累朝舊臣,伏料陛下不能以小事致責。臣等又以朝廷所設科目,雖限文 字,其間收采,兼取人材。今吏部只送十人,數且非廣;其中更重黜落,亦 恐事體不弘。以臣所見,兼請不考。已得者不妨僥倖,不得者所勝無多;貴 收人材,務存大體。伏乞以臣等此狀,宣付宰臣,重賜裁量。伏聽進旨。 元和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重考定科目官、將仕郎守尚書司門員外郎臣白 居易等狀奏。 重考定科目官、將仕郎守尚書祠部員外郎上護軍臣李虞仲。
舉人自代狀
编辑中書省朝議郎、權知尚書兵部郎中、騎都尉楊嗣復
右,臣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武常參官上後三日,舉一人自代者。伏 以前件官、有辯政之學,有體要之文;文可以掌王言,學可以侍顧問。名實 相副,輩流所推:選備侍臣,參知制命,酌其宜稱,誠合在先。臣既諸詳, 輒舉自代。謹具聞薦,伏聽敕旨。 長慶元年,正月四日,新授朝議郎、守尚書主客郎中、知制誥臣白居易狀奏。
論重考試進土事宜狀
编辑右,臣等伏料自欲童試進士已來,論奏者甚眾,伏計煩黷聖聽之外,必以為 或親或故,同為黨庇。臣今非不知此,但以避嫌事小。隱情責深;所以冒犯 天威,不敢不奏。伏希聖鑒,試詳臣言。伏以陛下慮今年及第進士之中,子 弟得者僥倖,平人落者受屈,故令重試重考。此乃至公至平,凡是平人,孰 不慶幸?況臣等才識淺劣,謬蒙選充考官。自受命已來,夙夜惶懼,實憂愚 昧,不副天心。敢不儘力竭誠,苦考得失?其間瑕病,纖毫不容;猶期再三, 知臣懇盡。然臣等別有愚見,上神聖聰;反覆思量,輒敢密奏。伏准禮部試 進士例:許用書策,兼得通宵。得通宵則患慮必周,用書策則文字不錯。昨重試之日,書策不容一字,木燭只許兩條。迫促驚忙,幸皆成就。若比禮部所試,事校不同。雖詩賦之間,皆有瑕病;在與奪之際,或可矜量。儻陛下垂仁察之心,降特達之命:明示瑕病,以表無私;特全身名,以存大體。如此,則進士等知非而愧恥,其父兄等感激而戴恩。至於有司,敢不懲革?臣等皆蒙寵擢,又忝職司;實願稗補聖明,敢不罄竭肝膽?謹具奏聞,伏待聖裁。謹奏。長慶元年,四月十日,重考試進士官、朝議郎守尚書主客郎中知制浩臣白居易等奏。重考試進士官、朝散大夫守中書舍人上輕車都尉臣王起
讓絹狀長慶元年八月十三日進
编辑恩賜田布與臣人事絹五百匹
右,田布以臣宣諭進旨,敬命荷恩,遂與臣前件絹,臣不敢受,尋以奏陳。 昨日中使第五文岑就宅奉宣,令臣受取者。臣已當時進狀陳謝訖。感戴聖恩, 昨日不敢不謝;酌量事理,今日不敢不言。臣家素貧,非不要物;但以昨者 陛下遣臣宣渝田布,不同常例;田布今日之事,不同諸家。何者?未報父仇, 未雪國恥;凡人有物,猶合助之;況取其財,有所不忍。又昨除日布魏博節 度制中誡云:一飯之炮,必均於士卒;一毫之費,必用於戈矛。今以五百匹 絹與臣,臣若便受,則是有違制命,不副天心。臣又以凡節將之臣,發軍討 叛,大費雖資於公給,小用亦藉其家財。今陛下方欲使田市誓心報仇,捐軀 殺賊,伏料宣諭慰問,使者道路相望。若奉使之人,悉須得物;臣恐鎮州賊 徒未殄,田布財產已空。欲救將來,乞從臣始。此則求田布物者必息,而田 布感聖渥倍深;責其成功,必有可望。臣食國家之厚祿,居陛下〔之〕清官, 每月俸錢,尚慚屍素;無名之貨,豈合苟求?伏願天鑒照臨,知臣不是飾讓。 臣又非不知如此小事,不合塵黷尊嚴;心實不安,不敢不奏。其前件絹,臣 尋已卻還田布。伏乞聖慈,許臣不取,仍望宣示田布,令知聖恩。謹錄奏聞。 伏待進旨。
論左降獨孤朗等狀長慶元年十二月十一日奏
编辑都官員外郎史館修撰獨孤朗可富州刺吏,起居 舍人溫造可朗州刺史,司勛員外郎李肇 可灃州刺史,刑部員外郎 王鎰可郢州刺史
右,今日宰相送詞頭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詞者。臣伏以李景儉因飲酒醉, 詆忤宰相;既從遠貶,已是深文,其同飲四人,又一例左降。臣有所見,不 敢不陳。伏以兩省、史館,皆是近署,聚飲致醉,理亦非宜。然皆貶官,即 恐太重。況獨孤朗與李景儉等,皆是僚友,旦夕往來,一飯一飲,蓋是常事。 景儉飲散之後,忽然醉發,自猶不覺,何況他人?以此矜量,情亦可恕。臣 又見貞元之末,時政嚴急,人家不敢歡宴,朝士不敢過從。眾心無謬,以為 不可。自陛下臨御,及此二年,聖慈寬和,天下欣戴。臣恐此詔或下,眾情 不免驚憂。兼恐朝廷官僚,從此不敢聚會。四方諸遠,不知事由,奔走流傳, 事體非便。伏惟宸鑒,更賜裁量,免至貶官,各令罰俸。感恩知失,亦足戒 懲。臣不揆蠢愚,輒敢塵黷:豈不懼罪?豈不惜身?但緣進不因人,出於聖 念,自忠州刺史,累遷中書舍人,已涉二年,一無裨補,夙夜慚惕,實不自 安。前後制敕之間,若非甚不可者,恐煩聖聽,多不備論。今者所見,若又 不奏,是圖省事,有負皇恩。伏希天慈,以此詳察:知臣所奏,不是偶然。 其獨孤朗等四人出官詞頭,臣已封訖,未敢撰進。伏待聖旨。
論行營狀應緣鎮州行營利害事宜謹具如後
编辑一、請專委李光顏東面討逐,委 裴度四面臨境招諭事。
编辑右,臣等伏見自幽鎮有事已來,詔太原、魏博、澤潞、易定、滄州等五道節 度,各領全軍;又征諸道兵馬,計七八十萬,四面圍繞,已逾半年,王師無 功,賊勢猶盛,弓高已失,深州甚危者:豈不以兵數太多,反難為用,節將 太眾,則心不齊,莫肯率先,遞相顧望。又以朝廷賞罰,近日不行:未立功 者,或先封官;已敗衄者,不聞得罪;既無懲勸,以至遷延。若不改張,必 無所望。今李光顏既除陳許節度,盡領本軍。伏請抽諸道勁兵,通前約與三 四萬人,從東速進。開弓高糧路,合下博諸軍,解深邢重圍,與元翼合勢。 令裴度領太原全軍,兼招討舊職,四面壓境,觀釁而動;若乘虛得便、即令 同力剪除。若戰勝賊窮,亦許受降納款。如此,則鎮州夾攻以分其力,招諭 以動其心,未及誅夷,自生變改。況光顏久諳戰陣,素有威名;裴度為人忠 勇果決;加以明懸賞罰,使其憂責在身,事勢驅之,自須死戰。若比向前模 樣用命,百倍相懸。破賊責功,無出於此。況太原興王之地,天下勁兵;今 既得人,足當一面。以此計度,無如二人。
一、請抽揀魏博、澤潞、易定、滄州 四道兵馬,分付光顏事
编辑右,伏請詔光顏,於前件四道揀選馬步精銳者。每軍各取三四千人,並令光 顏專統。一則藉其兵力,討襲鎮州;二乃每軍抽人,不為不用,其餘放去, 理亦無妨。況令守疆,亦足展效。或聞澤潞、魏博兵馬,同討淮西之時,素 諳光顏勤恤將士,必樂為用,可望成功。今光顏得到下博後,即陳許先有八 千人;昨又發三千人;光顏又須鳳翔馬軍一千三百人;加以徐泗、鄭滑、河 陽等軍,悉皆勁銳堪用。況兼魏博等四道所抽兵馬,約有三四萬人,盡付光 顏,足以成事。其襄陽、陝府、東都、汝州等道兵馬,仍委光顏揀擇可否。 若不堪用,不如放還;豈唯虛費資糧,兼恐撓敗軍陣。今既只留東、西二帥, 請各置都監一人;諸道兵馬監軍,伏請一時停罷。如此,則眾齊令一,必有 成功。
一、請勒魏博等四道兵馬,卻守本界事
编辑右,伏以朝廷本用田布之意,以弘正遇害,令報父仇,望其感激眾心,先立 功效。今領全師出界,供給度支,數月已來,都不進討。非田市固欲如此, 抑有其由:或聞魏博一軍,累經優賞,兵驕將富,莫肯為用。況其軍一月之 費,計實錢貳拾柒捌萬貫。今天下百計求取,不足充其數月衣糧。若且依前, 將何供給?則不如使退守本境,自供給衣糧。省費之間,利害明矣。其澤潞、 易定等,雖經接戰,勝負略均。且昭義全軍,收臨城一縣不得;則其兵力, 亦可知矣。滄州新經敗挫,叔良又乏將謀,勢不支任,必無可望。今請魏博 等四道,各歸本界,嚴守封疆。如此,則不獨減無用之兵,亦可以省有限之 費,就中魏博尤要退軍,虛費貨糧,最可痛借!
一、請省行營糧料事
编辑右,伏以行營最切者,豈不以國用將竭,軍費不充,更至春夏已來,實恐計 無所出。今若兩道共留六萬,其餘退食本道衣糧,即每月所費,僅減其半; 一月之用,可給兩月,唯供六萬,所費無多,既易支持,自然豐足;責其死 戰,敢不盡心?臣以為當今至切,無過於此。
一、請因朱克融授節後,速討王庭湊事
编辑右,克融、庭湊,同惡相濟,物情事理,斷在不疑。今朝廷特赦克融,新授 節鎖,縱終助援,必恐遲疑。當逗留克融之時,是經營庭湊之日;遲則心固, 久則計成,三數月間,須有次第;延引入夏,轉難用兵。今正是時,時不可 失。以臣等所見,謹具如前。伏以行營今日事宜,真可謂急危極矣!其間變 故,遠不可知;但恐如今,救已遲晚。若猶可及,無出於斯。何者?苟兵數 不抽,軍費不減,食既不足,眾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伏料陛下覽 臣此狀,必有二疑:一者,以臣等悉是儒生,不諸兵事;縱知誠懇,的未信 行。臣亦以此自疑,久未敢奏。今既事切,不敢不言。若攻戰機宜,非臣所 習;而軍國利害,雖愚亦知。況察群情,兼聽眾議,與臣此奏,所見多同。 伏望不以臣等儒生,輕而不用也。二者,伏恐行營事勢,奏報不真,皆雲賊 徒計日合破。又,陛下以制置既久,難於改移。前事若得其宜,即合旋有成 績;至今既無次第,安得不務改圖?古人云:收之桑榆,事猶未晚。若因循 且過、即救療轉難。臣又切有過憂,敢不盡吐肝肺?實恐軍用不濟,更須百 計誅求,日引月加,以至困極。今天下諸色錢內,每貫已抽減三百;茶鹽估 價,有司並已增加;水陸關津,四方多請率稅。不許,即用度交闕;盡許, 則人心無憀。自古安危,皆繫於此。伏乞聖慮,察而念之;不以重難改移, 忽於大計也。臣等又憂深州久圍,救兵不至;弓高新陷,糧道未通;下博諸 軍,致於窮地。光顏兵少,欲入無由。外即救援不來,內即猴糧罄竭:各求 生路,難向死門;無可奈何,忽然奔散。即聖心難悔,其可及乎?其鑒不遙。 在貞元中,韓全義五樓之敗是也。伏望陛下詳臣此狀,思臣此言;若以為然, 速賜裁斷。臣等受恩日久,憂國情深,志在懇切,言無方便;伏望聖鑒,俯 察愚衷。無任感激捆款之至!謹同詣延英門進狀以聞。伏聽敕旨。謹奏。 長慶二年,正月五日,朝散大夫、守中書舍人、上柱國臣白居易狀奏。
論姚文秀打殺妻狀長慶二年五月十一日奏
编辑據刑部及大理寺所斷,「准律:非因鬥爭,無事而殺者,名為故殺。今姚文 秀有事而殺者,則非故殺。」據大理司直崔元式所執,「准律:相爭為斗, 相擊為毆,交斗致死,始名斗殺。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於死。姚文秀檢驗 身上,一無損傷。則不得名為相擊。阿王當夜已死,又何以名為相爭?既非 鬥爭,又蓄怨怒,即是故殺者。」右按《律疏》云:「不因爭鬥,無事而殺, 名為故殺。」此言〔事〕者,謂爭鬥之事,非該他事。今大理、刑部所執, 以姚文秀怒妻有過,即不是無事;既是有事,因而毆死,則非故殺者。此則 唯用〔無事〕兩字,不引爭鬥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殺人。 殺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豈有無事 而殺人者?足明〔事〕,謂爭鬥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鬥毆死者,謂事素 非憎嫌,偶相爭鬥,一毆一擊,不意而死:如此,則非故殺,以其本原無殺 心。今姚文秀怒妻頗深,挾恨既久,毆打狼籍,當夜便死;察其情狀,不是 偶然。此非故殺,孰為故殺?若以先因爭罵,不是故殺。即如有謀殺人者, 先引相罵,便是交爭;一爭之後,以物毆殺了,即曰:我因事而殺,非故殺 也。又如此可乎?設使因爭,理猶不可;況阿王已死,無以辨明。姚文秀自 雲相爭,有何憑據?又大理寺所引劉士信及駱全儒等毆殺人事,承前寺斷, 不為故殺。恐與姚文秀事,其間情狀不同。假如略同,何妨誤斷?便將作例, 未足為憑。伏以獄貴察情,法須可久。若崔元式所議不用,大理寺所執得行, 實恐被毆死者,自此長冤;故殺人者,從今得計,謹同參酌,件錄如前。 奉敕「姚文秀殺妻,罪在十惡;若從宥免,是長凶愚。其律縱有互文,在理終須果斷。宜依白居易狀,委所在決重杖一頓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