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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斷云:

    盜殺謝妻成枉獄,包公決斷智如神。

    千年案牘堪留記,萬里青天到處明。

  話說揚州離城五里,有一地名吉安鄉,有一人姓謝名景,家以農為業,頗置根基。乞養一子,名謝幼安,婚得城裡蘇明之女為媳婦。蘇氏過謝家門後,且是賢惠,敬於公姑,處事有方,大稱姑意。忽一日,蘇氏有房姪蘇宜來其家探親,謝幼安以其無賴之徒,甚怠慢之,宜懷恨而去。

  未過半月間,-幼安往東鄉看管耕種,路遠未回家宿。是夜有賊名李強,驀知幼安不在家,乘黃昏入蘇氏房中躲伏。將及夜半,李某盜取其婦首飾,正待開房間走離,被蘇氏發覺,急叫有賊。李懼遭捉,抽出一把尖刀,刺死而去。比及天明,謝景夫婦起來,見媳婦房門未閉,乃問:「今日仍早,緣何內房便開了?」喚聲不應。其姑特進房中問之,見著死屍倒在地上,血污滿身,驚而視之,卻是媳婦被人所殺,大叫云:「禍哉!誰盜入房中殺死媳婦,偷取首飾而去?」謝景聽罷,慌張無措,正不知賊是誰人。及幼安莊上回來,不勝悲哀。父子根勘殺人者十數日,不見下落。鄰里亦疑是事。蘇家不明,只懷疑婿家自在緣故,指被盜所殺。

  蘇宜深恨往日慢他之仇,陳告於劉太尹處,指告謝某欲淫於媳,不從殺之以滅口。劉尹審狀,拘得謝景來衙根勘之。謝某直訴以被盜殺死,奪去首飾之情。及劉尹再審,鄰里卻道此事未必是盜否。劉尹證問謝景云:「寧有盜殺人而婦不致爭鬧,與其逕離房中,內外無一人覺者?此是爾自謀死,何不招認而累他人?」謝景不能明,惟叫冤枉而已。劉尹用長枷監於獄中根勘,謝景受刑不過,只得誣服。雖則案卷已成,而終未決。

  將近一年,適包公按行郡邑,來到揚州審決獄囚。幼安首先陳告父之枉情於拯。拯復卷再問,謝景所訴與前詞無異。拯知其不明,吩咐禁卒散疏謝某之獄,三五日當究下落。

  是時李強既殺謝家之婦,得其首飾,隱埋未露,而噁心尚未肯休。在城有姓江名佐者,極富之家,其子榮新娶,李強乘人冗雜時入新婦房中,隱伏於牀下,伺夜深行盜。不想是夜房裡明燭到曉,一連三夕,李賊動作不得,饑困已甚,待夜奔出,被江之群僕捉之亂打一頓。商議次日解入劉衙中根問,李云:「我實有罪,但未曾盜得爾物,遭捶極矣,若放我不告官,則兩下無傷;不則到官,亦自有說。」江懼其詐,次日不告於本司,逕解包衙,具知於拯。拯審之,李云:「我非盜也,乃醫者,被其所誣執到此。」拯云:「爾既不是盜,緣何私入其房?」李云:「彼婦有僻疾,令我相隨,常為之用藥耳。」拯審問罷,私忖道:「女家初到,縱有僻疾,亦當再舉於爾,寧肯令之同行?此人貌類惡徒,是盜必矣。」拯不厭煩,務在根究。

  那李賊辯論婦家事體及平昔行藏與拯知之,及拯私訪江家,果與李盜所言同。拯又疑:「我道盜人初到其家,則婦家之事焉能得知如此詳備。若與新婦同來,彼又不執為盜。」思之半晌,乃令監起獄中。

  拯退後堂,細忖此事,疑此盜者莫非潛伏房中日久,聽其夫婦枕席之語,記得來說。拯遂心生一計,密遣軍牌一人,往城中尋個美妓進衙裡,令之首飾穿著與江家媳婦無異,次日升廳,取出李某來證。那李賊只道此婦是江家新婦,是呼婦之小名云:「是爾邀我治病,今反執我為盜!」妓婦不答云。公吏皆掩口而聽,拯笑云:「爾此奸賊,既女平日識汝,今何認妓為新婦?想往年殺謝家婦亦是汝矣。」即差公牌到李某家搜取。

  公牌及家,見李牀下有新土,掘之,得首飾一匣,持來見拯。

  拯即召幼安來認,內中檢出幾件首飾,乃其妻蘇氏之物。李驚服不能抵隱,遂供招殺死蘇氏之情,及於江家行盜,潛伏三晝夜,奔出被捉之由。拯審勘明白,用長枷監入獄中,問處罪決。

  杖蘇宜誣執之罪,而謝景之獄方得釋矣。後公吏問及何如以妓婦裝作新婦便知其詐,拯云:「彼婦新婦,若使與盜證辯,辱莫大焉。彼盜潛入房中,一時突出,必認新婦不著,今以妓婦假裝出證,盜若認之,即知其詐。盜人果不出吾所料。」公吏歎服,皆以是為神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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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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