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辦參戰事務處組織令 (民國7年2月25日)
督辦參戰事務處組織令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國務總理錢能訓外交總長陸徵祥陸軍總長段芝貴海軍總長劉冠雄 中華民國7年(1918年)2月25日 1918年7月25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二月二十六日第七百五十二號 中華民國大總統令 教令第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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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參戰督辦。直隸於大總統。綜理國際參戰事務。
第二條 本處置參謀長一人。承督辦之命。佐理一切事務。
第三條 本處酌置參贊參議。由督辦分別聘委。
第四條 本處設左列各處。
參謀處。
外事處。
軍備處。
機要處。
除參謀處由參謀長兼領外。各處設處長一人。由督辦遴派。掌理應辦事務。
第五條 本處酌置處員。由督辦遴派。承長官之命。分掌各處事務。
第六條 本處設副官長一人。視事務之繁簡。酌設副官。
第七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督辦另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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