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頹俗疏
作者:高允 北魏
本作品收錄於《高令公集

前朝之世,屢發明詔,禁諸婚娶,不得作樂。及葬送之日,歌謠鼓舞,殺牲燒葬,一切禁斷。雖條旨久頒,而俗不革變,將由居上者未能悛改,為下者習以成俗,教化陵遲,一至於斯。昔周文以百里之地,修德布政,先于寡妻,及於兄弟,以至家邦,三分天下而有其二,明為政者先自近始。《詩》云:「爾之教矣,民胥效矣。」人君舉動,不可不慎。《禮》云:「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

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以為嬉戲,而獨禁細民不得作樂,此一異也。古之婚者,皆揀擇德義之門,妙選貞閑之女,先之以媒娉,繼之以禮物,集寮友以重其別,親御輪以崇其敬,婚姻之際,如此之難。今諸王十五,便賜妻別居,然所配者,或長少差舛,或罪入掖庭,而作合宗王,妃嬪藩懿,失禮之甚,無復此過。往年及今,頻有檢劾。誠是諸王過酒致責,跡其元起,亦由色衰相棄,致此紛紜。今皇子娶妻,多出宮掖,令天下小民,必依禮限,此二異也。萬物之生,靡不有死。古先哲王,作為禮制,所以養生送死,折諸人情。若毀生以奉死,則聖人所禁也。然葬者藏也,死者不可再見,故深藏之。昔堯葬穀林,農不易畝;舜葬蒼梧,市不改肆。秦始皇作為地市,下錮三泉,金玉寶貨,不可計數,死不旋踵,尸焚墓掘。由此推之,堯、舜之儉,始皇之奢,是非可見。今國家營葬,費損巨億,一旦焚之,以為灰燼,苟靡費有益於亡者,古之人奚獨不然?今上為之不輟,而禁下民之必止,此三異也。古者祭必立尸,序其昭穆,使亡者有憑,致食饗之禮。今已葬之魂,人直求貌類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損敗風化,瀆亂情理,莫此之甚。上未禁之,下不改絕,此四異也。夫饗者所以定禮儀,訓萬國,故聖王重之。至乃爵盈而不飲,肴乾而不食,樂非雅聲則不奏,物非正色則不列。今之大會,內外相混,酒醉喧譊,罔有儀式。又俳優鄙藝,污辱視聽,朝廷積習以為美,而責風俗之清純,此五異也。

今陛下當百王之末,踵晉亂之弊,而不矯然釐改,以厲頹俗,臣恐天下蒼生,永不聞見禮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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