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越訴敕
作者:郭威 後周
(後周太祖)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23

致理安邦,必先刑政,分爭辨訟,各有職司,內則台省官僚,外則州縣曹局,共承寄任,同體憂勤。苟眾務之有條,則蒸民之無怨。向來百姓訴訟,不得越次訴論,近日繼有便詣朝廷,不經州縣,宜再止絕,免致逾違。今後百姓凡有訴論,及言災沴,先訴於縣,縣如不治,即訴於州,州治不平,訴於觀察使。或斷遣不當,即可詣台省,如或越次訴論,所司不得承接。如有抵犯,準律科懲。其訴事文狀,或自手寫,或是雇人,並於狀後書其名姓,並住止處所,如無人寫狀,許過白紙事條,並須為己;如或容訴,是挾阿私,鞫得其情,必議嚴斷。若所經處所斷遣不平,致詣朝廷,長史推司,當行謫罰。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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