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重徵租庸敕

禁重徵租庸敕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4

如聞天睛諸州送租庸,行綱發州之日,依數收領,至京都不合有欠。或自為停滯,因此耗損;兼擅將貨易,交折遂多。妄稱舉債陪填,至州重徵百姓。或假讬貴要,肆行逼迫。江淮之間,此事尤甚。所由既下文牒,州縣遞相稟承,戶口艱辛,莫不由此。自今以後,所有損欠,應須陪填。一事已上,並勒行綱及元受領所由人知。其受納司不須為行下文牒,州縣亦不得徵打。仍委按察使采訪,如有此色,所由官停卻,具狀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