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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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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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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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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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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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区人大工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实验区人大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检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三)促进国家和本省赋予实验区的有关政策的落实,支持实验区在两岸交流合作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对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与本区域内各级人大的联系工作,指导本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支持台湾同胞参加代表选举,参与管理公共事务;

(六)做好与本区域内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组织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督促本区域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实验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实验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由实验区人大工委任免,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验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条 实验区人大工委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实验区人大工委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六条 实验区人大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遵循精简、高效、科学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七条 实验区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实验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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