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14〕153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3日 |
官方来源 |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南政综〔2013〕76号)收悉。经报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建阳市,设立南平市建阳区,以原建阳市的行政区域为建阳区的行政区域,建阳区人民政府驻潭城街道人民路28号。
二、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439号迁至南平市建阳区南林大街36号。
请你市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划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要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人员调配、财产处置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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