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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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8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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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照「金門馬祖地區戰地實驗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暫移駐臺灣,特定本規程。
第二條
- 本府駐臺期間暫不處理金馬地區政務,負責研究有關收復全省各地之計劃,並就實際需要辦理下列各項事宜:
- 一、本省人才之調查與儲備。
- 二、對本省匪偽心戰工作之策進。
- 三、本省海外僑胞及歸僑之聯繫。
- 四、有關全省性及不屬於金馬地區戰地政務之其他事項。
第三條
- 本府設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簡任,組織省政府委員會。
- 本府設主席一人,由行政院就委員中任命之。
第四條
-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簡任,承主席之命處理府務。
第五條
- 本府設左列各組:
- 一、第一組。
- 二、第二組。
- 三、第三組。
第六條
- 各組職掌如左:
- 一、第一組掌理有關收復本省各地計劃之蒐集及編審事項。
- 二、第二組掌理本規程第二條一二三四各款規定之事項。
- 三、第三組掌理文書事務人事主計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七條
- 本府置秘書二人薦任或簡任、主任三人薦任或簡任、專員五人薦派、編審二人薦任、組員九人委任或薦任、辦事員三人委任,並得雇用雇員若干人。
第八條
- 本府各組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七條
- 本規程自呈奉行政院核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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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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