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88年)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85年)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999年)6月19日
行政院令 臺(88)內字第32075號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0年)

  1. 中華民國85年6月19日訂定發布全文14條行政院令 臺(85)內字第19747號
  2. 中華民國88年8月25日發布廢止行政院令 臺(88)內字第32075號

  1. 中華民國88年8月25日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行政院令 臺(88)內字第32075號
  2.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修正發布第 7、8、9、11 條條文行政院令 臺(90)內字第069119號
  3.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行政院令 院授研綜字第09500032402號
  4.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行政院令 院授研綜字第0982260326號


第一條

本規程依省縣自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福建省(以下簡稱本省)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省行政事務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及地方事務之承轉事項。
三、關於本省縣自治之協調、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省大陸地區各地計畫資料之蒐集編審及方案設計事項。
依法律規定由本省主管或執行事項,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授權縣政府辦理之。

第三條

本府設三組,分別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組織本府委員會,行使職權。主席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條

本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本府委員會議,並任主席。
二、執行本府委員會之決議案。
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四、處理本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其職務,並報行政院備查。

第六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由本府委員兼任,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第七條

本府置參議、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辦事員。

第八條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府設主計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府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現職人員調兼之。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府辦事細則、委員會議事規則,由本府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编辑
福建省政府編制表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註
主席 由專任委員兼任。
秘書長 由專任委員兼任。
委員 六㈤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參議 簡任 其中一人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另一人列簡任第十職等。
組長 薦任至簡任
秘書 薦任
專員 薦任 內一人為法制專員,並兼辦消費者保護業務。
組員 委任或薦任 十五
辦事員 委任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組員 委任或薦任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組員 委任或薦任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合計 四十三㈦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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