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88年)
← |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85年) |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999年)6月19日 行政院令 臺(88)內字第32075號 |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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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規程依省縣自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福建省(以下簡稱本省)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省行政事務之處理、督導事項。
- 二、關於中央及地方事務之承轉事項。
- 三、關於本省縣自治之協調、監督事項。
- 四、關於本省大陸地區各地計畫資料之蒐集編審及方案設計事項。
- 依法律規定由本省主管或執行事項,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授權縣政府辦理之。
第三條
- 本府設三組,分別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四條
- 本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組織本府委員會,行使職權。主席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條
- 本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 一、召集本府委員會議,並任主席。
- 二、執行本府委員會之決議案。
- 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四、處理本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其職務,並報行政院備查。
第六條
-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由本府委員兼任,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第七條
- 本府置參議、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辦事員。
第八條
-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 本府設主計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條
-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 本府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現職人員調兼之。
第十二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 本府辦事細則、委員會議事規則,由本府定之。
第十四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编辑職稱 | 官等 | 員額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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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㈠ | 由專任委員兼任。 | ||
秘書長 | ㈠ | 由專任委員兼任。 | ||
委員 | 六㈤ |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
參議 | 簡任 | 二 | 其中一人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另一人列簡任第十職等。 | |
組長 | 薦任至簡任 | 三 | ||
秘書 | 薦任 | 二 | ||
專員 | 薦任 | 八 | 內一人為法制專員,並兼辦消費者保護業務。 | |
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十五 | ||
辦事員 | 委任 | 二 |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一 | ||
主計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一 | ||
政風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合計 | 四十三㈦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