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6年)

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4年) 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廢止)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12月19日
行政院令(36) 四內字第53003號
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7年)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條文行政院令(34) 平壹字第22712號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3、4、5、7條行政院令(36) 四內字第53003號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第3、4條行政院令(37) 四內字第52108號

第一條

本規程依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縣政府置縣長一人,薦任,綜理全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三條

縣政府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項事務。
(一)秘書室 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事項。
(二)第一科 掌理自治、戶籍、禁煙、社會、地政、僑務及國民義務勞動事項。
(三)第二科 掌理賦稅、公債、金融、糧政、公款公產及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四)第三科 掌理教育、文化、禮俗、宗教事項。
(五)第四科 掌理農礦、工商、交通、水利、合作、電訊、度政、物價管制及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六)第五科 掌理兵役及出征軍人家屬優待事項。
(七)會計室 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前項科室,一等縣全部設置,二、三兩等縣不設第五科(職務由第一科掌理),四等縣不設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第三科、第五科職務由第一科掌理,第四科職務由第二科掌理)及會計室(會計主任附在第二科辦公)。

第四條

縣政府置秘書一人,助理秘書一人或二人,均委任,辦理秘書室事務,科長五人,會計主任一人,均委任,辦理各科室事務,科員十人至二十五人,督學一人至三人,技士一人至五人,合作指導員一人至四人,人事管理員一人(必要時得設人事佐理員一人),統計主任一人,戶籍員一人至三人,地籍員一人至三人,財務稽核員一人或二人,度量衡檢定員一人,事務員四人至十人,均委任,分別在各科室辦事,並得酌用雇員四人至十人。

第五條

縣政設警察局、衛生院,並得呈准設置其他業務機構,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縣政府設縣政會議,依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一條及縣政會議規則之規定,按期舉行。

第七條

縣政府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八條

本規程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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