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法議
立憲法議 作者:梁啟超 1901年6月7日 |
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謂之國。世界之國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國,二曰民主之國。設制度、施號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謂之政。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憲法之政(亦名立憲之政),二曰無憲法之政(亦名專制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國民謂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專制政体,二曰君主立憲政体,三曰民主立憲政体。今日全地球號稱強國者十數,除俄羅斯為君主專制政体,美利堅、法蘭西為民主立憲政体外,自餘各國則皆君主立憲政体也。君主立憲者,政体之最良者也。民主立憲政体,其施政之方略,變易太數,選舉總統時,競爭太烈,于國家幸福,未嘗不間有阻力。君主專制政体,朝廷之視民如草芥,而其防之如盜賊;民之畏朝廷如獄吏,而其嫉之如仇讎。故其民极苦,而其君与大臣亦极危,如彼俄羅斯者,雖有虎狼之威于一時,而其國中實杌隉而不可終日也。是故君主立憲者,政体之最良者也。地球各國既行之而有效,而按之中國歷古之風俗与今日之時勢,又采之而無弊者也。(三种政体,舊譯為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名義不合,故更定今名。)
憲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憲典,而一國之人,無論為君主、為官吏、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為國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無論出何令,更何法,百變而不許离其宗者也。
西語原字為The constitution,譯意猶言元气也。蓋謂憲法者,一國之元气也。
立憲政体,亦名為有限權之政体;專制政体,亦名為無限權之政体。有限權云者,君有君之權,權有限;官有官之權,權有限;民有民之權,權有限。故各國憲法,皆首言君主統治之大權及皇位繼襲之典例,明君之權限也;次言政府及地方政治之職分,明官之權限也;次言議會職分及人民自由之事件,明民之權限也。我中國學者,驟聞君權有限之義,多有色然而惊者,其意若曰,君也者,一國之尊無二上者也,臣民皆其隸屬者也;只聞君能限臣民,豈聞臣民能限君?臣民而限君,不几于叛逆乎?不知君權有限云者,非臣民限之,而憲法限之也。且中國固亦有此義矣。王者之立也,郊天而荐之;其崩也,稱天而諡之;非以天為限乎?言必稱先王,行必法祖宗,非以祖為限乎?然則古來之圣師、哲王,未有不以君權有限,為至當不易之理者;即歷代君主,苟非殘悍如秦政、隋煬,亦斷無敢以君權無限自居者。乃數千年來,雖有其意而未舉其實者何也?則以無憲法故也。以天為限,而天不言;以祖宗為限,而祖宗之法不過因襲前代舊規,未嘗采天下之公理,因國民之所欲,而勒為至善無弊之大典。是故中國之君權,非無限也,欲有限而不知所以為限之道也。今也內有愛民如子、勵精圖治之圣君,外有文明先導、可師可法之友國,于以定百世可知之成憲,立万年不拔之遠猷,其在斯時乎!其在斯時乎!
各國憲法,既明君与官之權限,而又必明民之權限者何也?民權者,所以擁護憲法而不使敗坏者也。使天下古今之君主,其仁慈睿智,皆如我今上皇帝,則求助于民可也,不求助于民亦可也。雖然,以禹、湯之圣,而不能保子孫無桀、紂;以高、光之明,而不能保子孫無桓、靈。此實千古之通軌,不足為諱者矣。使不幸而有如桀、紂者出,濫用大權,恣其暴戾,以蹂躪憲法,將何以待之?使不幸而有如桓、靈者出,旁落大權,奸雄竊取,以蹂躪憲法,又將何以待之?故苟無民權,則雖有至良极美之憲法,亦不過一紙空文,毫無補濟,其事至易明也。不特此也,即使代代之君主,圣皆如湯、禹,明皆如高、光,然一國之大,非能一人獨治之也,必假手于官吏。官吏又非區區少數之人已也,乃至千万焉、億兆焉。天下上圣少而中材多,是故勉善難而從惡易,其所以不敢為非者,有法以限之而已;其所以不敢不守法者,有人以監之而已。乃中國未嘗無法以限官吏,亦未嘗不設人以監官吏之守法,而卒無效者何也?則所以監之者非其道也。懼州、縣之不守法也,而設道、府以監之;道、府不守法,又將若何?懼道、府之不守法也,而設督、撫以監之;督、撫不守法,又將若何?所謂法者,既不盡可行,而監之之人,又未必賢于其所監者,掣肘則有万能,救弊則無一效,監者愈多,而治体愈亂,有法如無法,法乃窮。是故監督官吏之事,其勢不得不責成于人民,蓋由利害關切于己身,必不肯有所徇庇;耳目皆屬于眾論,更無所容其舞文也。是故欲君權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權;欲官權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權。
憲法与民權,二者不可相离,此實不易之理,而万國所經驗而得之也。
孟子曰:“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亂。”此為專制之國言之耳。若夫立憲之國,則一治而不能复亂。專制之國,遇令辟則治,遇中主則衰,遇暴君即亂;即不遇暴君,而中主与中主相續,因循廢弛之既久,而亦足以致亂;是故治日常少,而亂日常多。歷觀中國數千年致亂之道,有亂之自君者,如嫡庶爭立、母后擅權、暴君無道等是也;有亂之自臣者,如權相篡弒、藩鎮跋扈等是也;有亂之自民者,或為暴政所迫,或為饑饉所驅。要之,皆朝廷先亂然后民亂也。若立憲之國,則無慮是。君位之承襲,主權之所屬,皆有一定,而豈有全壬得乘隙以為奸者乎?大臣之進退,一由議院贊助之多寡,君主察民心之所向,然后授之,豈有操、莽、安、史之徒,能坐大于其間者乎?且君主之發一政、施一令,必謀及庶人,因國民之所欲,經議院之協贊,其有民所未喻者,則由大臣反覆宣布于議院,必求多數之共贊而后行。民間有疾苦之事,皆得提訴于議院,更張而利便之,而豈有民之怨其上者乎?故立憲政体者,永絕亂萌之政体也。館閣頌揚通語,動曰“國家億万年有道之長。”若立憲政体,真可謂國家億万年有道之長矣!即如今日英、美、德、日諸國,吾敢保其自今以往,直至天荒地老,而國中必無內亂之憂也!然則謀國者亦何憚而不采此政体乎?
吾儕之昌言民權,十年于茲矣;當道者憂之、嫉之、畏之,如洪水猛獸然。此無怪其然也,蓋由不知民權与民主之別,而謂言民權者必与彼所戴之君主為仇,則其憂之、嫉之、畏之也固宜。不知有君主之立憲,有民主之立憲,兩者同為民權,而所以馴致之途,亦有由焉。凡國之變民主也,必有迫之使不得已者也。使英人非虐待美屬,則今日之美國,猶澳洲、加拿大也;使法王非壓制其民,則今日之法國,猶波旁氏之朝廷也。故欲翊戴君主者,莫如興民權。不觀英國乎?
英國者世界中民權最盛之國也,而民之愛其皇若父母焉,使英廷以疇昔之待美屬者待其民,則英之為美續久矣。不觀日本乎?日本者亞洲民權濫觴之國也,而民之敬其皇若帝天焉,使日皇如法國路易第十四之待其民,則日本之為法續久矣。一得一失,一榮一瘁,為君者宜何擇焉?愛其君者宜何擇焉?
抑今日之世界,實專制、立憲兩政体新陳嬗代之時也。按之公理,凡兩种反比例之事物相嬗代必有爭,爭則舊者必敗而新者必胜。故地球各國,必一切同歸于立憲而后已,此理勢所必至也。以人力而欲与理勢為敵,譬猶以卵投石,以蜉撼樹,徒見其不知量耳。昔距今百年以前,歐洲各國,除英國外,皆專制也。壓之既极,法國大革命忽焉爆裂,聲震天地,怒濤遂波及全歐。民間求立憲者,各國皆然。俄、普、奧三國之帝,結同盟以制其民,有內亂則互相援助,而奧相梅特涅,以陰鷙狡悍之才,執歐洲大陸牛耳四十年,日以壓民權為事,卒不能敵,身敗名裂。距今五十年頃,而全歐皆立憲矣。尚余一土耳其,則各國目之為病夫,日思豆剖而瓜分之者也;尚余一俄羅斯,雖國威赫赫于外,然其帝王之遇刺者三世矣,至今猶鉏麑滿地,寢息不安。為君之難,一至于此,容何樂耶?故百年以來,地球各國之轉變,凡有四別:其一,君主順時勢而立憲法者,則其君安榮,其國宁息,如普、奧、日本等國是也。其二,君主不肯立憲,民迫而自立,遂變為民主立憲者,如法國及南美洲諸國是也。其三,民思立憲,君主不許,而民間又無力革命,乃日以謀刺君相為事者,如俄羅斯是也。其四,則君民皆不知立憲之美,舉國昏蒙,百政廢弛,遂為他族夷而滅之者,如印度、安南諸國是也。四者之中,孰吉孰凶,何去何從,不待智者而決矣。如彼普、奧之君相,初以為立憲之有大害于己也,故出死力以爭之;及既立憲之后,始知非惟無害,又大利焉,應爽然失笑,悔前者之自尋煩惱矣,然猶胜于法國之路易第十六,欲悔而無及也。今西方之嬗代,既已定矣,其風潮遂環卷而及于東土。日本得風气之先,趨善若渴,元气一立,遂以稱強。中國彼昏日醉,陵夷衰微,情見勢絀,至今而极矣。日本之役一棒之,膠旅之警一喝之,團匪之禍一拶之,識者已知國家元气為須臾不可緩。蓋今日實中國立憲之時机已到矣!當局者雖欲阻之,烏從而阻之?頃當局者既知興學育才之為務矣,學校中多一少年,即國民中多一立憲党,何也?彼其人苟有愛國心而略知西人富強所由來者,未有不以此事為第一義也。故中國究竟必与地球文明國同歸于立憲,無可疑也。特今日而立之,則國民之蒙福更早,而諸先輩尸其功;今日而沮之,則國家之進步稍遲,而后起者為其難。如斯而已!苟真有愛君愛國心者,不可不熟察鄙言也。
問者曰:然則中國今日遂可行立憲政体乎?曰:是不能。
立憲政体者,必民智稍開而后能行之。日本維新在明治初元,而憲法實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證也。中國最速亦須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語于此。問者曰:今日既不可遽行,而子汲汲然論之何也?曰:行之在十年以后,則定之當在十年以前。夫一國猶一身也,人之初就學也,必先定吾將來欲執何業,然后一切學識,一切材料,皆儲之為此業之用。故醫士必于未行醫之前數年而自定為醫,商人必于未經商之前數年而自定為商,此事之至淺者也。惟國亦然,必先定吾國將來采用何种政体,然后凡百之布置,凡百之預備,皆從此而生焉。苟不爾爾,則如航海而無南針,縫衣而無量尺,亂流而渡,不知所向,彌縫補首,不成片段,未有能濟者也。故采定政体,決行立憲,實維析開宗明義第一事,而不容稍緩者也!
既定立憲矣,則其立之之次第當如何?曰:憲法者,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源也,故當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詳審慎,而務止于至善。日本之實行憲法也,在明治二十三年;其頒布憲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創憲法也,在明治五年。當其草創之始,特派大臣五人,游歷歐洲,考察各國憲法之同异,斟酌其得失;既歸而后,開局以制作之。蓋其慎之又慎、豫之又豫也如此。今中國而欲行之,則吾以為其辦理次第當如左:
一、首請皇上渙降明詔,普告臣民,定中國為君主立憲之帝國,万世不替。
次二、宜派重臣三人,游歷歐洲各國及美國、日本,考其憲法之同异得失,何者宜于中國,何者當增,何者當棄。帶領通曉英、法、德、日語言文字之隨員十余人同往,其人必須有學識,不徒解方言者,并許隨時向各國聘請通人以為參贊,以一年差滿回國。(又此次所派考察憲法之重臣隨員,宜并各种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之類皆悉心考究。)
次三、所派之員既歸,即當開一立法局于宮中,草定憲法,隨時進呈御覽。
次四、各國憲法原文及解釋憲法之名著,當由立法局譯出,頒布天下,使國民咸知其來由,亦得增長學識,以為獻替之助。
次五、草稿既成,未即以為定本,先頒之于官報局,令全國士民皆得辨難討論,或著書,或登新聞紙,或演說,或上書于立法局,逐條析辯,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損益制定之。定本既頒,則以后非經全國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憲法。
次六、自下詔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為實行憲法之期。
本篇乃論憲法之當速立其如何辦法,至各國憲法之异同得失及中國憲法之當如何,余亦略有管見。但今茲論之,尚非其時,愿以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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