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1992年4月3日 |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要继续研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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