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无记名投票办法草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无记名投票办法草案
(1978年3月2日主席团会议通过)

  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四种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候选人以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当选。

  二、代表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在选票上不书写任何符合;如不同意,即在候选人名字前边的空格内划一个“×”;如另选他人,可在不同意的候选人名字前划“×”号,然后在后边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自己可以同意自己。

  在国务院总理人选的表决票上,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另提人选。

  三、写票一律用钢笔,符合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四、不识汉字的代表,可请人翻译。不能写票的代表,可请人代写。

  五、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和选票上规定的候选人名额相符或少于候选人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选票上规定候选人名额的,为废票。

  六、大会设监票人六十二名,总监票人二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七、会场共设票箱三十一个。在主席台前排就座的代表投一号票箱,其他座区的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出席大会的年老体弱不能到会场投票的代表,由监票人和计票人携带流动票箱,请他们投票。因事、因病缺席的代表,不参加投票。

  八、投票时,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先投票,接着在主席台前排就座的代表投票,随后其他代表投票。

  九、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少数,选举和表决有效;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和表决无效。

  十、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和表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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