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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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人大決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81年12月1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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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会议责成国务院根据决议精神制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公布施行。会议号召,勤劳智慧的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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