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二号
(2022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7日下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修正草案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吸收地方政权建设和基层治理的新成果新经验,对于更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加快推动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地方组织法修改过程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进行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了解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7日晚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共作了23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16处。主要修改是:

一、有的代表提出,城乡建设是地方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地方近年来的实践,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城乡建设”等“重大事项和项目”;在乡镇人大职权中“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后,增加“项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些代表提出,为进一步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建议明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临时召集、出席人数等相关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是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三、有的代表提出,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地方近年来的实践,建议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四、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的代表建议,明确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有的代表提出,地方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六、有的代表建议,对地方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七、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不再变动。本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增加了省和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考虑到此前一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已完成换届,按现行法律规定的名额选举产生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已经作出决定但尚未完成换届,为保证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有效实施,使有关地方适时依法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建议在本次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中明确:“本决定通过前,省、设区的市级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已经确定的,根据本决定增加相应的名额,并依法进行选举。”

审议中,有些代表还对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考虑到有的问题可以由地方按照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有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有的问题需要继续探索和深入研究,目前以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性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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