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编辑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5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现将审议的总体意见和修改建议报告如下:

代表们一致认为,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完善 “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大决策;是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和执法工作,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举措。

代表们一致表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符合国家、民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利益,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与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确立的有关制度相一致。这一举措将有力地防范、制止和惩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显示了中国在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意志,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代表们一致赞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草案)》,认为决定草案内容明确了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对相关执行机制作了初步设计;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决定草案框架合理、思路清晰、内容全面、逻辑严谨、语言凝练,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充分肯定决定草案的同时,代表们也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5日中午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主要是:

一、有关方面建议,在本决定开头增写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增加这一表述,旨在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有关决定的背景情况和必要性、紧迫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有些代表提出,危害国家安全不仅有“行为”,还包括 “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有效打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三条的“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修改为 “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将第五条的 “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修改为 “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将第六条的 “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修改为“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三、决定草案第四条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有的代表提出,为达到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本决定所规定的“强化执法力量”应突出落脚在“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力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 “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有的代表提出,维护国家安全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不能停留在一般的推广宣传,应当进行系统的教育,这在香港更有特殊意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 “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代表还就其他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在决定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研究,有的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授权制定的相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中予以细化,有的可以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考虑,可以不在决定草案中作规定。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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