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0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年3月11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2022年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和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为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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