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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