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7/M號法律

第11/77/M號法律
十月二十二日
對不牟利私立教育事業的扶助

1977年10月22日
《第11/77/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77年10月4日通過,總督李安道於1977年10月17日頒佈,並於1977年10月22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政府的扶助)

政府將按照下列各條文的規定扶助不牟利私立教育事業。

第二條
(不牟利學校的定義)

一、不牟利私立學校的定義為非官立及非官制的學校,而且:

a. 全免其學生繳交學費或作任何方式的金錢捐獻;

b. 雖有收取其學生的學費或因學校的維持而收取任何方式的金錢捐獻,但將之全部供作學校的一般使費,諸如改善教育條件與質素以及支付學校教員及其他職工的薪酬等是。

二、上款所指的學校須在教育廳立案,並遵守下列條件方得有權享受本法律所指的優惠:

a. 在第一項情況下——免學生繳交學費——,倘向教育廳作出如此聲明者。

b. 在第二項情況下,倘有需要時,經財政廳查核賬目後,得評定或維持為不牟利學校類。

第三條
(扶助方式)

第一條所指的扶助包括:

a. 各種稅項的豁免;

b. 補助金。

第四條
(各種稅項的豁免)

一、不牟利私立學校將獲豁免各種稅項,包括校舍的業鈔在內,倘該等校舍屬校方所有,且全部供作教育用途時。

二、上款的規定對於佔用樓宇獨立單位的學校亦適用。

第五條
(補助金)

一、上條所指的學校將獲發給補助金。在訂定有關款額時應特別注意:

a. 教育程度;

b. 所設班級數目,每一班級學生最低限度的人數,將視乎各科的特徵及教育程度而定;

c. 教授葡文,列為課程之一;

d. 倘校舍非屬校方所有的不動產時,有關租金。

二、補助金額得每年視地區財政能力調整之。

第六條
(助學金)

政府將訂定發給牟利或不牟利私立學校學生若干項助學金與條件,以及發給擬在外地攻讀符合本地區真正需要的大專學科學生助學金的條件。

第七條*
(規章性法規)

直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總督以規章性法規公布本法律良好施行的必需規則,並訂定津貼的各項金額和簡化在教育司學校的登記手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77/M號法律

第八條
(負担)

為應付實施本法律所引致的負担,將使用平常支出部門既定的款項。

第九條*
(生效)

一、本法律於規範它的法規生效日生效。

二、在不妨礙上款的規定下,供款和稅項的豁免以及津貼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77/M號法律

一九七七年十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七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李安道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