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01號法律

第18/2001號法律
修改《印花稅規章》

2001年12月26日
《第18/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1年12月1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12月21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1年12月2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印花稅規章》 编辑

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修改的由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如納稅主體就中間移轉一不動產已繳納按稅率為0.5%計得的印花稅,則在確定取得該不動產時,應繳納該納稅主體之前已結算的稅款與因確定取得而應繳的稅款兩者的差額。”


第二條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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