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11號行政法規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
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2011年7月18日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1年4月29日制定,並於2011年7月1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標的、性質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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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二條*
性質

旅遊局為一具行政自治權的公共部門,負責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政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1/2020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職責

旅遊局的職責為:

(一)協助制定並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政策,從而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升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二)促進服務質素的提高,尤其是透過旅遊方面的培訓進行;

(三)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資源的保護及增值工作,並促進有關資源的妥善利用及作出指引;

(四)協助、鼓勵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產品的改進、拓展及多元化;

(五)鼓勵及促進舉辦有利於旅遊業的活動;

(六)在主要旅遊市場推廣旅遊;

(七)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全面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鼓勵他們參與旅遊業的發展;

(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作為旅遊官方代表,並確保與區域及國際旅遊組織的聯繫;

(九)就旅遊服務及旅遊產品提出立法措施;

(十)確保有關旅遊業的法律和法規獲遵守;

(十一)對法律和法規上受其監管的場所及活動發出執照,並作出監督;

(十二)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外旅遊及遊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期間的安全,制定旅遊危機應急預案,並於旅遊危機預計出現或出現時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協調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

(十三)管理及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警示系統,以及發出旅遊警示級別;*

(十四)法律和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1/2020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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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旅遊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旅遊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旅遊推廣廳;

(二)組織計劃及發展廳;

(三)傳播及對外關係廳;

(四)執照及監察廳;

(五)行政財政廳;

(六)旅遊產品及活動廳;

(七)培訓及質量管理廳。

三、旅遊基金在旅遊局範圍內運作,具行政及財政自主權,由專有法例規範,並旨在確保旅遊局在執行職責時具更強的運作能力。

第五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負責統籌及領導旅遊局的活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確保旅遊局的運作及其活動的發展;

(二)編製活動計劃及報告,將之呈交上級核准,並跟進其執行;

(三)統籌預算案及旅遊範疇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提案的編製,將之呈交上級核准,並跟進其執行;

(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旅遊組織及實體合作;

(五)為產生一切法律效果及在處理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關係上,於獲賦予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旅遊局;

(六)統籌採取旅遊危機處理的措施;*

(七)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法律和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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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局長缺勤、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三)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並履行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二、局長由為有關目的而獲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第七條
旅遊推廣廳

一、旅遊推廣廳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研究、規劃及提出有關推廣旅遊的策略及政策的措施,經徵詢旅遊業私人實體的意見後,提出推廣工作的整體規劃及有關預算並確保其執行;

(二)規劃、組織、協調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推廣工作,評估其成效並進行有關的改善;

(三)促使公共及私人實體參與推廣工作;

(四)協調旅遊局駐外代表處的活動;

(五)參與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形象;

(六)協調執行在有關合作協議範圍內所籌劃的區域及國際性的聯合推廣工作;

(七)執行旅遊危機處理及旅遊警示發出的工作;*

(八)發展與外地商業分銷渠道的聯繫,以創造有利於促銷旅遊產品的條件。*

二、旅遊推廣廳下設市場處、宣傳及製作處、公共關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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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場處

市場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分析及協調旅遊局駐外代表處的推廣計劃;

(二)確保旅遊局駐外代表處活動及預算的管理;

(三)確保與私人旅遊業者共同籌劃的推廣工作的執行;

(四)透過旅遊局駐外代表處搜集有關旅遊目的地的資訊;

(五)評估客源市場的潛力,開拓潛在市場,並建議適當的策略;

(六)發展區域及國際旅遊合作的聯繫,以制訂及執行活動計劃;

(七)加強及擴大旅遊局與外地旅遊業界的聯繫;

(八)與本地旅遊業界合作拓展外地旅遊市場。

第九條
宣傳及製作處

宣傳及製作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設計、更新旅遊資訊物,並確保資料的儲備及派發;

(二)確保參與或組織大型活動所需的資訊物的設計及製作;

(三)確保旅遊局宣傳物的製作;

(四)按推廣工作的計劃擇優挑選推廣工具;

(五)確保落實旅遊局的宣傳活動。

第十條
公共關係處

公共關係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對宣傳工作提出建議並予以執行,以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形象;

(二)協調、推動旅客諮詢處的活動;

(三)協助組織、舉辦旅遊推廣活動;

(四)制訂及跟進以社會傳媒機構、旅遊業界或與該業界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實體為對象的訪問計劃;

(五)在發生或預計發生第三條(十二)項所指的旅遊危機時,建議所需資源的分配;*

(六)為制定第三條(十二)項的旅遊危機應急預案提供建議;*

(七)為執行第三條(十二)項的措施,在有需要時,與本地社團和實體合作;*

(八)評估事件的風險或威脅類型、其可能產生的損害及惡化的可能性,並建議發出旅遊警示的級別;*

(九)收集及更新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外旅遊及遊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期間遇上危急、緊急或嚴重異常情況時所需的資料,尤其是旅遊保險、交通運輸及個人聯絡資料,以評估落實旅遊危機處理措施的情況;*

(十)接受投訴及查詢,並作出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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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組織計劃及發展廳

一、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旅遊業的發展策略;

(二)統籌對旅遊業屬重要的研究;

(三)統籌旅遊局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的制定;

(四)分析及建議採取屬旅遊局監管範疇的立法措施;

(五)研究及建議執行組織模式所需的措施及適用於旅遊局運作的新資訊系統,尤其是訂定適當的工作方法、流程及資訊工具,並使之合理化;

(六)研究、提出有助旅遊局的運作現代化及合理化的措施,以便簡化及消除繁瑣的行政程序及常規,從而達至改善的目的;

(七)研究及建議採用適合旅遊業發展的資訊科技;

(八)收集、分析及總結有關旅遊危機處理的資料;*

(九)協調及協助落實電子政府計劃。*

二、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下設研究計劃處及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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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研究計劃處

研究計劃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制訂旅遊業範疇的研究;

(二)協助研究旅遊業的發展策略;

(三)搜集、分析關於外地市場的統計數據及資料;

(四)搜集、分析對旅遊業屬重要的統計數據及資料;

(五)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重點旅遊項目的執行,並參與對該等項目的評估;

(六)與其他實體合作,以確定及取得統計數據;

(七)制定旅遊局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
資訊處

資訊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發展適合旅遊局特定需要的資訊系統,確保其運作及維修保養,並為有關的使用者提供支援;

(二)取得旅遊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訊設備及軟件使用權證,並負責有關的維修保養及保存;

(三)推行、維護數據通訊網,並採取必需的措施確保數據安全有效的傳輸;

(四)發展及確保旅遊局所開設的網頁在技術上的維修保養支援;

(五)與其他實體合作落實電子政府計劃。

第十四條
傳播及對外關係廳

傳播及對外關係廳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制訂傳播計劃,確定公眾對象、傳播目標、採用的途徑,並評估有關成效;

(二)製作、監管並發放與旅遊局有關的新聞訊息;

(三)回覆及跟進旅遊局收到的社會傳播媒介的查詢;

(四)更新旅遊局的傳播途徑;

(五)協助旅遊局舉辦的活動,並作出有關的宣傳;

(六)與行政財政廳協調進行資訊的內部發放工作;

(七)與區域及國際上同類旅遊組織緊密聯繫,以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業;

(八)與區域及國際旅遊組織合作,並致力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有關組織舉行的會議;

(九)協調旅遊局與外地簽定協議及議定書並予以落實,以及確保該等協議及議定書獲遵守;

(十)確保與區域性及國際性官方機構以及設於外地的旅遊組織合作和資料互通;*

(十一)支持、協助並參與同類旅遊組織舉辦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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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執照及監察廳

一、執照及監察廳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就法律和法規上由旅遊局發出執照及作出監察的活動的開展提出所需的立法措施;

(二)就有關場所發出執照的申請發表意見,作出監察及進行法律和法規上屬旅遊局監管的其他活動;

(三)就法律和法規上屬旅遊局監管的場所或活動的非本地勞動力的聘用作出意見書;

(四)統籌發出執照及作出監察的接待公眾綜合系統,以便簡化和加快有關程序,並方便與市民及其他公共部門的溝通。

二、執照及監察廳下設執照處及監察處。

第十六條
執照處

執照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就法律和法規上屬旅遊局監管的場所及活動組織關於發出執照的卷宗,並作出有關意見書;

(二)組織有關旅遊用途的批給卷宗,並作出有關意見書;

(三)組織及更新法律和法規上屬旅遊局監管的場所及活動的紀錄;

(四)就機動車輛的免稅申請作出意見書;

(五)組織及參與查驗工作;

(六)就法律和法規上屬旅遊局監管的活動進行執照及工作證的發出及續期工作。

第十七條
監察處

監察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對所從事的活動屬旅遊局職責範圍的場所及地點作出監察;

(二)參與打擊法律和法規上屬旅遊局監管的不法活動的工作;

(三)就發現的違法行為作出實況筆錄;

(四)針對有關違法行為組成卷宗,並建議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五)採取能確保正確科處及執行處罰的必要措施;

(六)對投訴及聲明異議作出分析,調查有關事實依據,並採取適當的措施。

第十八條
行政財政廳

一、行政財政廳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確保旅遊局依法行政及依法理財;

(二)確保旅遊局及旅遊基金文書的處理及轉介;

(三)組織、管理個人檔案,並負責處理與人員聘任及管理有關的文書;

(四)統籌旅遊局及旅遊基金預算案的編製,確保其執行,並編製決算及年度管理報告;

(五)統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關於屬旅遊局負責的工作的提案編製工作,並跟進其執行;

(六)確保物資供應及總務的職能,並負責處理取得財貨及勞務的文書;

(七)確保財產的管理,編製、更新有關財產清冊,並負責設施、車隊、設備及通訊系統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八)負責監管旅遊局獲發給的常設基金及退回有關基金;

(九)徵收收入、手續費、費用及罰款,並將之送交財政局。

二、 行政財政廳下設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及財政處。

第十九條
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

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執行一般文書處理工作,並更新旅遊局及旅遊基金的檔案;

(二)確保設施、車隊、設備及通訊系統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三)就旅遊局聘任人員的需要作出規劃;

(四)確定及促進旅遊局人員的培訓;

(五)組織及更新旅遊局人員的個人檔案;

(六)更新旅遊局內部資訊網(內聯網)網頁中有關人力資源的內容;

(七)確保旅遊基金財產的管理,編製及更新有關財產清冊。

第二十條
財政處

財政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編製旅遊局的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關於屬旅遊局負責的工作的提案,並確保其執行;

(二)確保會計制度的運作;

(三)編製旅遊基金的本身預算案,確保其執行,並編製有關的管理帳目;

(四)執行旅遊基金的會計工作,並確保經常更新基本的紀錄及定期將有關資料送交主管實體。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產品及活動廳

一、旅遊產品及活動廳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研究、規劃及提出有關策略及政策的措施,以落實有利於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定位為旅遊目的地並圍繞此定位發展的新領域;

(二)就文化旅遊及商務旅遊制訂宣傳、推廣計劃,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推廣整體規劃;

(三)推廣具文化特點及價值的旅遊產品,以及促進其發展;

(四)協助旅遊產品多元化,以及研究、提出由公共及私人實體發展且可使旅遊產品多元化的項目;

(五)與其他實體合作,以便透過發展旅遊產品協助中小企業,從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

(六)規劃、促進文化旅遊活動及文化娛樂項目的舉辦;

(七)與區域及國際上同類組織合作,以交流技術方面的資訊;

(八)籌備及宣傳公共、私人、區域及國際實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商務旅遊項目及盛事旅遊項目的工作;

(九)協助旅遊業及其他實體組織以全體市民及遊客為對象的商務旅遊及盛事旅遊活動、匯演及文化旅遊活動;

(十)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形象並確保商務旅遊及大型盛事旅遊活動的舉辦,從而促進旅遊的發展;

(十一)推廣旅遊產品,以增加現有產品結構的效益,以及開發具公共利益的新產品。

二、旅遊產品及活動廳下設旅遊產品處、商務旅遊及活動處以及設施管理處。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產品處

旅遊產品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發展旅遊產品並促進其發展,以及致力發展新的產品;

(二)推廣由公共及私人實體發展且可使旅遊產品多元化的項目;

(三)與其他實體建立聯繫,以便透過發展旅遊產品協助中小企業;

(四)促進及鼓勵文化旅遊活動的組織及互動,並發展文化娛樂項目;

(五)促進利用旅遊景點舉辦旅遊及文化活動,以及促進旅遊景點的發展;

(六)協助及促進與本地業界及團體的聯繫,以便組織及改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及文化產品;

(七)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實體發展且有利於旅遊及文化產品發展的項目作出意見書;

(八)協助旅業及其他實體組織以全體市民及遊客為對象的匯演及文化旅遊活動。

第二十三條
商務旅遊及活動處

商務旅遊及活動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透過推廣商務旅遊及盛事旅遊活動,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旅遊目的地的定位;

(二)協助本地及鄰近地區旅遊業舉辦聯合推廣活動,並就商務旅遊及盛事旅遊活動提供資訊,以協助其推廣及宣傳;

(三)籌備及宣傳公共、私人、區域及國際實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商務旅遊活動及其他項目的工作;

(四)協助旅遊業及其他實體組織商務旅遊及盛事旅遊活動;

(五)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形象並確保商務旅遊及大型盛事旅遊活動的舉辦,從而促進這兩項旅遊的發展;

(六)發展策略從而落實有利於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定位為獨特的旅遊目的地並圍繞此定位發展的新領域,以及評估其成效;

(七)促進商務旅遊及盛事旅遊活動主辦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活動;

(八)跟進商務旅遊及盛事旅遊活動的執行,定期編製進度報告並確保有關帳目的提交;

(九)彙編大型活動及業界的公共、私人實體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設施管理處

設施管理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管理歸其管理的設施,拓展及促進有關設施的使用;*

(二)就使用旅遊局轄下設施的內部規章作出建議;

(三)確保有關使用設施的內部規章獲遵守,尤其是在安全及衛生方面的適用規則;

(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人實體訂立合作議定書,以相互使用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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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培訓及質量管理廳

培訓及質量管理廳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業的實體合作,確定、評估並決定專業技術培訓的優先領域;

(二)與本地及外地培訓機構協調落實旅遊業的培訓課程;

(三)促進、協助有助於公共及私人實體人員的培訓或使之專業化的工作,以持續改善服務質素;

(四)促進旅遊業,尤其是酒店、餐飲及商務旅遊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培訓;

(五)評估培訓的成效,並指出須改善之處;

(六)與其他旅遊培訓機構合作,尤其是透過訂立議定書進行,以持續更新及改善專業技術教育的方法;

(七)協調旅遊局質量管理系統的落實,持續改善該系統及取得本地、區域及國際的有關認可;

(八)透過促進與本地旅遊業界的聯繫,確立、制定旅遊業的服務質素標準,並確保該等標準的實施及持續改良;

(九)訂定旅遊業人員工作表現的評級,以評估服務質素;

(十)促進、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產品質素的推廣工作。

第三章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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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人員制度

一、旅遊局人員適用公職一般制度及其他法例。

二、旅遊局得以私法合同制度聘用人員執行經上級核准的年度活動計劃內的工作,以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旅遊代表處招聘人員。

第二十七條
技術顧問

旅遊局經其局長建議並獲行政長官許可後,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取得技術顧問服務。

第二十八條
人員編制

旅遊局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內的表一。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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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人員的轉入

一、旅遊局編制內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核准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以編制外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以合同附註的方式轉入新架構,且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旅遊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內的表二轉入新架構,並維持其定期委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五、上款所指的名單須載明人員的原職位及在本行政法規所設立的新架構內將擔任的職位。

六、為產生一切法律效果,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在轉制時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第三十條
開考的有效性

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進行的開考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廢止

廢止所有抵觸本行政法規的法例,尤其是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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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二十八條所指者) 旅遊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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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領導及主管 副局長 2
廳長 7
處長 12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87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9
技術員 4 技術員 51
傳譯及翻譯 文案 2
監察 督察 50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29
公關督導員 5 a)
行政技術助理員 9 a)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1 a)
工務 繪圖員 1
總數 688

a)職位出缺時撤銷。

表二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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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職 轉入的官職
局長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推廣廳廳長 旅遊推廣廳廳長
研究暨計劃廳廳長 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
發出執照暨稽查廳廳長 執照及監察廳廳長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行政財政廳廳長
產品暨特別計劃廳廳長 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
市場處處長 市場處處長
宣傳暨製作處處長 宣傳及製作處處長
公共關係處處長 公共關係處處長
發出執照處處長 執照處處長
稽查處處長 監察處處長
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 財政處處長
旅遊活動中心主管 設施管理處處長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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