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4年6月11日 |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4年6月5日制定,並於2024年6月1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编辑性質
招商投資促進局為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務法人,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
監督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受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監督實體在行使上款所指的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訂定指導方針及發出指令;
(二)核准實現指導方針及活動計劃的適當指引;
(三)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以及管理帳目;
(四)核准招商投資促進局的人員通則;
(五)許可轉讓屬招商投資促進局的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以及許可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
(六)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許可的開支。
職責
招商投資促進局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研究及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招商引資的政策,並執行吸引投資的措施,就優化招商引資環境提出建議,並積極助力產業發展;
(二)宣傳和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機會及營商環境,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商貿交流對接,並積極促進對外招商及吸引外來投資;
(三)為投資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投資計劃提供支援服務,尤其提供市場信息、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在投資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潛在投資者的聯繫和合作;
(五)推動會展產業的發展,並就會展產業的發展策略、措施和政策提出意見及建議;
(六)促進及推動為執行會展產業發展政策所開展的活動,鼓勵會展活動組織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籌辦會展活動,並向其提供支援;
(七)籌辦及組織企業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經貿展覽會、論壇、洽談會和相關國際會議,並向其提供支援;
(八)研究貿易機會及潛在市場,協助和促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對外拓展業務及市場;
(九)協助及鼓勵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參與推廣商品的活動,促進商品貿易和服務,並向其提供支援;
(十)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工作,並向其提供所需資源;
(十一)推動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發展方面的經濟政策的實施,以及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
(十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發揮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作用;
(十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進行與本身職責相關的交流和合作,並簽訂屬職責範圍的協議及議定書;
(十四)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分支機構及代表處
為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產品及服務,以及宣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機會,經行政長官許可,招商投資促進局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分支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第二章 機關、附屬單位及輔助機關
编辑第一節 一般規定
编辑組織架構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設有下列機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監察委員會。
二、招商投資促進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招商投資及經貿拓展事務廳,其下設招商投資促進處和經貿及企業拓展處;
(二)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其下設會展產業拓展處和活動推廣處;
(三)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其下設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
(四)組織及資訊處;
(五)行政及財政處;
(六)法律事務處。
三、招商投資促進局亦設有作為輔助機關的投資委員會。
第二節 行政管理委員會
编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不多於四名委員組成。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最長為三年,可續期;有關委任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行政長官指定的委員代任。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每月報酬經監督實體建議,由行政長官訂定。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制定實現策略性指導方針及活動計劃所載目標的指引,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二)審議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以及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三)決定人員的委任、透過合同聘用及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
(四)依法對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五)在職權範圍內許可作出開支及其他資源的運用;
(六)制定招商投資促進局的人員通則,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七)制定各附屬單位應遵守的內部規章或指引;
(八)管理招商投資促進局的日常事務以及人力、財政及財產資源;
(九)對於招商投資促進局財產的日常管理及保養所需的一切行為,尤其對轉讓或報廢被視為無用或不能再用的屬於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物料及其他動產作出審議;
(十)向監督實體提出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招商投資促進局的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的建議;
(十一)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上款所指職權全部或部分授予其主席,亦可將上款(五)項、(八)項及(九)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其他成員。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召集及主持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
(二)促使執行監督實體的決定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三)如屬未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情況,許可與下條所指一般管理行為有關的開支,但以金額不超過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許可的開支為限,且所作的開支須經行政管理委員會在隨後的會議上追認;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招商投資促進局;
(五)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或轉授予該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或附屬單位的人員。
一般管理行為
一般管理行為包括:
(一)支付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二)將對人員所作的應從薪俸或工資中扣除的屬法定的扣除或其他方面的扣除款項轉移予相關實體;
(三)作出關於招商投資促進局運作所需的動產及不動產租賃的開支;
(四)作出關於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但每次開支的上限為澳門元一萬五千元;
(五)作出關於電、水、通訊、車輛燃料等費用及不動產管理費的開支;
(六)作出關於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費的開支;
(七)作出在《公報》及本地報章上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八)作出關於清潔、消毒、保養、管理及保安的開支;
(九)許可解除擔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周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主席可主動或應過半數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時,行政管理委員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相對多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一票具決定性。
四、主席可指定招商投資促進局一名工作人員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秘書,並指定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五、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並由出席成員及秘書簽署。
六、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載於有關會議紀錄方具效力。
七、獲主席邀請的人士可列席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八、關於行政管理委員會運作的其他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中有關合議機關的規定。
第三節 監察委員會
编辑監察委員會的組成
一、監察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財政局代表。
二、上款所指委員會的正選及候補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最長為三年;有關委任批示須公佈於《公報》。
三、監察委員會成員可兼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職務。
四、監察委員會成員的每月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監察委員會的職權
監察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定期監察招商投資促進局的財務狀況,並審查會計、帳目及有關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核實財產價值;
(二)審查行政管理委員會關於財政性質決議的執行;
(三)就招商投資促進局的年度管理帳目、預算及報告書發出意見書;
(四)就招商投資促進局不動產的取得、設定附負擔的權利及轉讓發出意見書;
(五)就行政管理委員會向其提出的事宜及問題發表意見;
(六)編製關於其活動的年度報告書;
(七)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監察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主席可主動、應兩名成員或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時,監察委員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相對多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一票具決定性。
四、主席可指定招商投資促進局一名工作人員擔任監察委員會的秘書,並指定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五、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由出席成員及秘書簽署,並應將監察委員會的決議以及查核及審查的結果通知行政管理委員會。
六、監察委員會的決議載於有關會議紀錄方具效力。
七、獲主席邀請的人士可列席監察委員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八、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召集,監察委員會須指派其成員列席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九、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監察委員會運作的其他事項。
第四節 附屬單位
编辑招商投資及經貿拓展事務廳
一、招商投資及經貿拓展事務廳具下列職權:
(一)宣傳和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政策及營商環境;
(二)收集、分析及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經貿資料,並研究及制定促進招商引資的政策措施;
(三)配合施政方針規劃制定招商引資的工作計劃及招商引資清單,助力產業多元化發展;
(四)籌備、促進及推動各類經貿活動,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對外拓展市場的競爭力;
(五)協助投資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投資計劃,向投資委員會提供所需的行政及技術支援;
(六)收集招商投資促進局職責範圍的信息,並研究在相關領域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機構的合作建議;
(七)統籌及協調招商投資促進局在其職責範圍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簽訂合作協議,並協調落實合作項目;
(八)統籌及協調招商投資促進局對外資訊的發佈。
二、招商投資及經貿拓展事務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招商投資促進處及經貿及企業拓展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招商投資促進處
招商投資促進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促進招商引資的政策措施及工作計劃,並推進落實招商引資清單;
(二)協助投資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投資所需的程序,尤其協助投資者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聯繫;
(三)統籌、協調及管理招商投資促進局的分支機構及代表處的日常工作和活動,並推進其開展業務,以吸引投資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
(四)向投資委員會提請審議具重要性及複雜性的投資項目,以便跟進開展及落實投資所需的行政程序。
經貿及企業拓展處
經貿及企業拓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提供業務拓展及市場開展所需的諮詢和支援服務;
(二)透過舉辦經貿活動,協助企業對外拓展市場;
(三)透過舉辦商業配對活動,協助組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企業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及交流,促成企業合作;
(四)統籌商品及服務展示活動,協助企業宣傳和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製造、設計、註冊的產品,以及葡語國家的商品及服務;
(五)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利用電子商貿平台推廣業務及拓展市場。
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
一、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具下列職權:
(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會展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進行研究,以及提出分析意見及建議;
(二)籌備及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的經貿會議和展覽活動;
(三)協助促進及推動屬招商投資促進局職責範圍內舉行的各類會議和展覽活動;
(四)執行及協助會展業發展的相關工作,向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提供必需的行政及技術支援。
二、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會展產業拓展處及活動推廣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會展產業拓展處
會展產業拓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會展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收集及分析會展產業發展的資料及數據,並就優化或改善相關產業政策措施提出意見及建議;
(三)宣傳和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會展產業的優勢,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會展產業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會展產業參與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促進及協助會展活動組織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籌辦會議和展覽活動,並提供支援;
(五)鼓勵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參與會議和展覽活動,並提供支援;
(六)鼓勵企業舉辦會展範疇的專業培訓課程,以提升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
活動推廣處
活動推廣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或參與經貿領域的會議和展覽活動;
(二)籌備及推動招商投資促進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辦或參與的經貿會議和展覽活動;
(三)統籌及組織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參與以上兩項所指的活動,並提供支援。
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
一、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工作,並向其提供所需資源,以便落實其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
(二)發揮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
(三)規劃及協調與開拓葡語國家市場相關的經貿交流及合作活動;
(四)收集、整理和發佈葡語國家商貿市場及商貿專業服務訊息,並進行相關研究;
(五)宣傳和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服務平台角色;
(六)負責招商投資促進局職責範圍內的筆譯和傳譯工作。
二、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
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具下列職權:
(一)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的工作提供所需的行政及技術支援;
(二)協調籌辦及執行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的工作計劃和各類型活動;
(三)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開展及協調研究的項目進行規劃及建議採取的措施;
(四)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禮賓及後勤工作提供協調和支援;
(五)安排葡語國家代表訪問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禮賓接待工作。
組織及資訊處
組織及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支援及跟進招商投資促進局各項行政改革措施,並定期進行評估;
(二)促進及推動行政程序的簡化及標準化,以持續優化各附屬單位的行政運作效率,並評估其成效;
(三)協助制定招商投資促進局的工作方針、活動計劃及相關執行報告;
(四)與各附屬單位配合,統籌收集與招商投資促進局職責範圍相關的資料及數據,並進行相關研究,以及提出分析意見及建議;
(五)建立、管理及維護招商投資促進局的數據中心、資訊網絡、資料庫及應用系統所需的資訊設備,並確保其良好運作及安全性;
(六)檢視及評估相關資訊系統及設備的運作及績效,以提升組織的行政效率,並提出分析意見及建議;
(七)制定日常電腦應用的技術指引,並向各附屬單位提供資訊技術輔助;
(八)推動、研究及規劃招商投資促進局的電子化工作,並執行資訊範疇所訂定的工作計劃;
(九)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電子化資訊共享,並配合實施電子政務的工作;
(十)執行行政管理委員會指派在組織及資訊範疇的其他職務。
行政及財政處
行政及財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人事政策及管理人力資源,尤其是統籌人員的招聘、工作表現評核、晉升、離職及退休的程序,推行優化人力資源的適當措施;
(二)規劃及組織人員的職業進修及培訓活動;
(三)建立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處理人員的報酬、補助、福利待遇及法定的扣除;
(五)負責一般文書處理及收發文件的登記工作;
(六)確保物料及設備的供應並進行相關保管,以及分發予各附屬單位;
(七)管理車隊,尤其車輛的保養、安全及維修;
(八)協助編製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確保其執行,以及編製管理帳目;
(九)核對、分類和處理收支文件,審查開支的合法性,確保遵循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並執行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十)編製和更新財產及設備清冊;
(十一)就財貨及勞務的取得以及工程執行的事宜,統籌及進行有關的招標及諮詢工作;
(十二)負責屬招商投資促進局所有及獲分配財產的管理、保養及維修,尤其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運作所需的辦公場地及相關的設施以及設備的管理;
(十三)發出其職權範圍內的證明或證明書。
法律事務處
法律事務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招商投資促進局職責範圍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技術輔助;
(二)負責及協助屬招商投資促進局職責範圍內的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草擬工作;
(三)協助處理招商投資促進局的行政申訴及司法訴訟程序,並就該程序建議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四)處理簡易調查、專案調查及紀律方面的程序;
(五)依法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
第五節 投資委員會
编辑投資委員會的性質
投資委員會為招商投資促進局的輔助機關,旨在協助招商投資促進局向投資者就其投資項目提供意見,並跟進開展及落實投資所需的行政程序。
投資委員會的組成
一、投資委員會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實體代表組成,且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擔任投資委員會主席。
二、在上款所指的委任中須指明投資委員會的常務委員及非常務委員。
三、投資委員會常務委員的每月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投資委員會的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第一款所指的實體代表,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二、投資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最長為三年,可續期。
投資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投資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投資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向委員送交參與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二)按投資項目的性質,在認為有需要時,召集非常務委員;
(三)對投資委員會良好運作所需的規定提出建議,並提交投資委員會進行審議,以呈監督實體審閱後,轉呈行政長官核准。
投資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委員的義務如下:
(一)按所代表實體的職責與職權、法律制度、行政程序,以及投資項目的所有重要因素、前提或情況,提供適當的技術意見及建議;
(二)在所代表實體的職責及職權範圍內,跟進與落實投資項目有關的行政程序,並向委員會彙報落實投資項目的障礙或影響。
投資委員會的運作
一、投資委員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主席可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召集書內應列明議程,並須附同按每項投資計劃編排的工作程序表,以及所需資料。
三、投資委員會主席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商討事宜具相關知識及經驗的其他人士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四、投資委員會主席在招商投資促進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秘書及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五、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委員、審議事項、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以及所作決議。
六、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投資委員會運作的其他事項。
支援及負擔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負責向投資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二、投資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招商投資促進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
第三章 財政及財產制度
编辑適用法例
招商投資促進局的財政及財產管理制度須遵守本章的規定,並補充適用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及財產制度。
收入
招商投資促進局的收入包括: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轉移;
(二)源自提供服務及銷售的收益;
(三)本身財產的收益;
(四)本身可動用資金的利息;
(五)轉讓本身財產所得;
(六)依法收取的費用、手續費及其他款項;
(七)接受的贈與、遺產、遺贈及從其他慷慨行為中所得;
(八)根據法律、合同獲給予或因其活動而產生的任何其他收益。
開支
招商投資促進局的開支包括:
(一)運作上的負擔,尤其是人員報酬、取得財貨及勞務方面的負擔;
(二)招商投資促進局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而引致的交通費的負擔;
(三)因管理及保養招商投資促進局的不動產及設備所產生的負擔;
(四)因維護招商投資促進局權益而應提起或參與訴訟所引致的負擔;
(五)履行依法獲賦予或將獲賦予的職責而引致的其他開支;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開支,以及因開展活動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應作出的任何開支。
財產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的財產包括由其持有的所有財產、權利及債務,以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予該局的財產組成。
二、構成招商投資促進局財產的動產及不動產應載於每年更新的財產清冊,且有關財產清冊應附同每一經濟年度編製的年度管理帳目。
第四章 人員
编辑人員制度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的人員制度為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由公佈於《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招商投資促進局的人員通則,當中尤其訂定人員的聘用、薪酬、晉升、權利、義務、工作表現評核、獎勵制度和紀律制度。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實體的人員可按公職一般制度,以臨時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招商投資促進局擔任職務,並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遵守上款所指人員通則的規定。
第五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编辑現有的代表處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原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代表處維持運作。
原有機關成員及人員的轉入
一、原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及投資委員會的成員,分別轉為擔任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相應委員會成員的職務,並維持其原有任期及倘有的報酬至期滿。
二、原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為一切法律效力,其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職位的服務時間內。
三、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原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供服務的人員維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為一切法律效力,其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在原職程或狀況的實際服務時間內。
開考的有效性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原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仍然有效。
原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人員的過渡
原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人員按適用的制度在招商投資促進局內擔任職務。
現有的人員通則
在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指招商投資促進局的人員通則生效前,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繼續適用現有的人員通則的規定。
已提交及已獲批的資助申請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向原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交的資助申請及已獲批的資助申請仍然有效,由招商投資促進局繼續處理。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原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及原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本身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轉移
一、原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及原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一切權利及義務,以及所有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招商投資促進局,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二、原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預算執行的結餘,轉移至招商投資促進局所有,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及“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招商投資促進局”的提述。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修改如下:
“
附件三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一)〔……〕
(二)〔……〕
(三)〔……〕
(四)〔……〕
(五)〔……〕
(六)招商投資促進局;
(七)〔……〕
(八)〔……〕
(九)〔……〕
(十)〔……〕
(十一)〔廢止〕
(十二)〔廢止〕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廢止
廢止:
(一)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但該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除外;
(二)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
(三)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
(四)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第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第3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第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第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第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一)第2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第2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第2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四)第3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五)第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六)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七)第7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八)第1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九)第9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十)第5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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