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022號行政法規
第23/2022號行政法規 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 2022年6月13日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2022年)#澳門基金會章程 |
《第23/2022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2年6月8日制定,並於2022年6月1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7/2001號法律《新基金會的設立》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
编辑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以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性質澳門基金會(下稱“基金會”)為一公法人。
第二條
宗旨一、基金會的宗旨為促進、發展和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包括旨在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活動。
二、基金會主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活動,可與從事與基金會宗旨相符活動的機構或實體進行交流及合作,並在需要時按章程及其他適用法規的規定給予資助,唯該等機構或實體必須已依法成立及運作。
第三條
法律制度除第7/2001號法律《新基金會的設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基金會受其他適用法規規範,尤其是下列法規:
(一)〔……〕
(二)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三)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四)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第九條
機關一、〔……〕
二、〔……〕
三、基金會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資助廳;
(二)綜合事務廳。
第十條
信託委員會一、〔……〕
二、信託委員會主席由行政長官擔任,其餘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從被認定為具有功績、聲譽、能力或代表性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委任。
三、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不超過兩年,可續期;因成員本身放棄委任或在無合理解釋下連續三次或間斷六次缺席會議,其任期即終止。
四、擔任信託委員會成員職務不獲發報酬,但可獲發出席費及公幹津貼,金額由行政長官訂定。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會的職權一、信託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審議年度活動計劃、預算建議及第15/2017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預算修改建議,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審議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五)〔……〕
(六)〔……〕
(七)指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基金會的年度財政狀況;
(八)〔……〕
(九)〔……〕
(十)〔……〕
(十一)在不影響第十六條第三款適用的情況下,審議和批給金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
(十二)對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向其提出的一切事宜發表意見;
(十三)對資助規章發表意見。
二、〔……〕
三、信託委員會可將第一款(七)項、(八)項及(十一)項規定的職權授予信託委員會主席。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會的運作一、〔……〕
二、特別會議可由信託委員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行政委員會要求、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召集。
三、〔……〕
四、〔……〕
第十三條
行政委員會一、〔原第二款〕
二、行政委員會成員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從被認定享有聲望、具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和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委任。
三、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不超過兩年,可續期。
四、行政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基金會其他機關的成員。
五、行政委員會成員按行政長官的委任批示,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職務,其報酬及福利由行政長官於委任批示訂定。
六、全職擔任職務的行政委員會成員須遵守專職制度,但經行政長官明確許可者除外。
七、全職擔任行政委員會職務且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成員,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
八、〔……〕
九、〔廢止〕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的職權一、〔……〕
(一)訂定基金會的運作規定,尤其是關於人員及其報酬的規定;
(二)〔原(三)項〕
(三)〔原(四)項〕
(四)〔原(五)項〕
(五)〔原(六)項〕
(六)〔原(七)項〕
(七)編製年度活動計劃、預算建議及預算修改建議,並提交信託委員會審議,但第15/2017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預算修改建議除外;
(八)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信託委員會審議;
(九)對於金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且附有充分理由說明的項目,提交信託委員會審議;
(十)對於資助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項目,審議和批給該等資助;
(十一)〔原(十三)項〕
(十二)〔原(十四)項〕
(十三)〔原(十五)項〕
(十四)〔原(十六)項〕
(十五)〔原(十七)項〕
(十六)〔原(十八)項〕
(十七)草擬資助規章,並將擬本提交信託委員會發表意見。
(十八)〔廢止〕
(十九)〔廢止〕
二、〔……〕
三、行政委員會可將第一款(二)項至(五)項所指的部分或全部職權授予其任何成員,但須在會議紀錄內訂定行使該授權的限制及條件,尤其是關於轉授職權的可能性。
四、〔……〕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的運作一、〔……〕
二、〔……〕
三、〔……〕
四、經行政委員會議決,為執行該決議所指定的行為,可由決議指定的行政委員會成員或工作人員簽名,但涉及財務方面的行為者除外。
第十六條
批給資助一、行政委員會經多數在職成員同意,可批給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
二、如批給資助的金額為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至澳門元六百萬元,應由行政委員會建議,並獲信託委員會審議和通過。
三、如批給資助的金額超過澳門元六百萬元,應由行政委員會建議及取得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成員的贊同票,並獲監督實體核准。
第十七條
審批標準一、在審批資助申請時,須遵守基金會資助規章,該規章須在聽取信託委員會的意見後,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二、〔……〕
三、〔……〕
第十八條
監事會一、〔……〕
二、監事會成員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從被認定享有聲望、具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和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委任。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不超過兩年,可續期。
四、〔……〕
五、〔……〕
六、監事會成員的報酬由行政長官於委任批示訂定。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一、監事會具下列職權:
(一)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查閱和取得由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政狀況編製的獨立審核報告,並編製年度意見書;
(二)〔……〕
(三)〔……〕
(四)〔……〕
(五)〔原(六)項〕
(六)〔廢止〕
二、〔……〕
三、〔……〕
第二十二條
監督實體的職權一、基金會的監督實體為行政長官。
二、在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
(二)核准基金會的年度活動計劃、預算建議及預算修改建議;
(三)核准基金會的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許可金額超過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定行政委員會具職權批准的開支,以及許可金額超過本行政法規規定信託委員會具職權批給的資助;
(五)核准基金會資助規章;
(六)就基金會是否具職權資助某一活動或項目的任何疑問,作出審議及決定;
(七)〔原(四)項〕
第二十五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為執行審批資助的行政程序,基金會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與其他擁有審批資助所需資料的公共實體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處理和核實卷宗涉及的個人資料。"
第二條 增加《澳門基金會章程》的條文
编辑在《澳門基金會章程》內增加第二十三-A條、第二十三-B條、第二十三-C條、第二十三-D條、第二十三-E條、第二十三-F條及第二十三-G條,內容如下:
“
第二十三-A條
資助廳一、資助廳負責跟進資助申請及協助制定有助推動達至基金會宗旨的資助計劃,以及就批給特別資助或透過簽訂合作協議提供財政支持的資助工作進行分析,並向行政委員會提交報告。
二、資助廳下設:
(一)資助管理處;
(二)資助監察處。
第二十三-B條
資助管理處資助管理處具下列職權:
(一)跟進及處理一切涉及資助批給程序的事宜,尤其是接收及記錄資助申請,並對有關申請進行分析;
(二)輔助資助評審的工作,尤其向評審委員會提供行政及後勤支援;
(三)向上級提交批給資助的建議;
(四)向行政委員會建議取得專業顧問服務;
(五)負責將資助資料公佈於指定的公共網頁平台;
(六)向上級提出完善及優化資助批給制度的措施。
第二十三-C條
資助監察處資助監察處具下列職權:
(一)跟進資助批給的執行及金額的使用情況,並向上級提交報告;
(二)編製受資助者提交的進度報告或總結報告的分析報告;
(三)接受、處理資助申請人提起的申訴,並編製意見書;
(四)統籌及編製上一年度基金會開展的資助工作的檢討及改善報告;
(五)向上級建議完善及優化資助批給監察制度的措施。
第二十三-D條
綜合事務廳一、綜合事務廳負責提供行政、財政及技術支援,對基金會資金的管理進行分析及建議,以及對行政運作進行定期檢討及建議改善措施,並策劃及統籌基金會或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的措施或活動。
二、綜合事務廳下設:
(一)人事及技術支援處;
(二)財政及財產處;
(三)活動處。
第二十三-E條
人事及技術支援處人事及技術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管理及發展人力資源,尤其是人員的聘任、甄選、培訓及管理;
(二)負責一般文書處理、登記及保存工作;
(三)配合基金會的運作,統籌資訊設備的取得、安裝及維護,並設立完善、安全的資訊網絡,以確保資訊系統處於良好運作狀況;
(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機構及部門的資訊單位合作,尤其是促進所使用的資訊處理方法的相容性,並配合實施電子政務的工作;
(五)研究及建立檔案資料庫,系統、安全地處理所有文件,並使之資訊化;
(六)檢討及優化運作程序,以提升組織的效率,並提出完善及優化建議;
(七)提供法律、翻譯、公共關係及宣傳方面的技術支援;
(八)輔助行政委員會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九)向行政委員會及信託委員會,以及除投資諮詢小組以外的其他經信託委員會設立的諮詢小組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尤其編製會議議程和會議紀錄,以及組織及更新會議紀錄的檔案;
(十)執行行政委員會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F條
財政及財產處財政及財產處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行政委員會編製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的建議,並確保按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有關預算;
(二)負責出納活動、收取收入,以及結算和支付開支;
(三)制訂及執行基金會的會計政策,配合帳目審計工作;
(四)編製年度財務報告;
(五)管理財產及使之發揮最大效益;
(六)確保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安全及維護;
(七)負責財貨及勞務的取得以及工程的判給,尤其是組織及開展相關的招標、直接磋商及詢價程序;
(八)根據信託委員會訂定的投資政策進行投資及管理;
(九)向監事會及經信託委員會設立的投資諮詢小組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第二十三-G條
活動處活動處具下列職權:
(一)舉辦、合辦或開展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有助促進達至基金會宗旨的活動或項目;
(二)統籌及出版書刊,尤其有助促進歷史、文化及學術方面發展的書刊。”
第三條 廢止
编辑廢止:
(一)《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九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十八)項及(十九)項、第十九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十四條;
(二)第4/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
第四條 過渡規定
编辑一、將基金會原有的累積資金轉移至基金會的累積損益。
二、本行政法規的生效,不影響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現任成員的原任期。
第五條 重新公佈
编辑在經第17/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的文本上,引入第7/2015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所作的修改後,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佈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第六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编辑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第三條(一)項關於廢止《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第三條(二)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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