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行政長官批示已于2020年2月19日被第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废止。
第2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制定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崔世安
2018年9月27日于澳門特別行政區
有效期:2018年10月4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8年9月27日作出,並於2018年10月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歐陽傑;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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