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05號法律
第3/2005號法律 修改第2/2003號法律 2005年7月18日 |
《第3/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7月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7月1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7月1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增加第2/2003號法律的條文
编辑在第2/2003號法律內增加第一-A條,其內容如下:
第一-A條
授權行政長官可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將簽訂上條所指國際或區際協定的權限授予司長或局長。
第二條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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