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05號法律

第3/2005號法律
修改第2/2003號法律

2005年7月18日
《第3/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7月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7月1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7月1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增加第2/2003號法律的條文

编辑

第2/2003號法律內增加第一-A條,其內容如下:

第一-A條
授權

行政長官可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將簽訂上條所指國際或區際協定的權限授予司長或局長。


第二條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