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20號法律

第3/2020號法律
修改《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制定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2020年4月16日于澳門特別行政區
发布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收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3/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4月16日通過,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4月16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20年4月1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二)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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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修改第22/2019號法律《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所通過的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該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超額儲備款項,以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財政平衡,抵銷因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導致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批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減少,以及因應該病毒肺炎而實施的稅務優惠及經濟援助措施開支的增加。

第二條 修改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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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預算,是透過在中央預算收入內增加一個收入項目及有關撥款,以及減少或追加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內的其他收入及開支項目的最初預算金額。

第三條 修改第22/2019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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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9號法律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預計收入

一、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的收入總額為$111,825,655,900.00(壹仟壹佰壹拾捌億貳仟伍佰陸拾伍萬伍仟玖佰澳門元)。

二、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特定機構彙總預算的收入總額為$18,547,508,200.00(壹佰捌拾伍億肆仟柒佰伍拾萬零捌仟貳佰澳門元)。

第三條
預計開支

一、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的開支總額為$110,996,768,700.00(壹仟壹佰零玖億玖仟陸佰柒拾陸萬捌仟柒佰澳門元)。

二、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特定機構彙總預算的開支總額為$16,270,098,800.00(壹佰陸拾貳億柒仟零玖萬捌仟捌佰澳門元)。

三、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特定機構彙總投資預算的開支總額為$318,849,900.00(叁億壹仟捌佰捌拾肆萬玖仟玖佰澳門元)。

第四條
預算執行結餘

一、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的結餘為$828,887,200.00(捌億貳仟捌佰捌拾捌萬柒仟貳佰澳門元),該結餘僅由自治部門及機構預算執行結餘所組成。

二、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特定機構的營運損益淨值為$2,277,409,400.00(貳拾貳億柒仟柒佰肆拾萬零玖仟肆佰澳門元)。

第十六條
旅遊稅的豁免

一、〔……〕

二、〔……〕

三、下列場所提供的服務亦獲豁免旅遊稅,豁免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為期六個月:

(一)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五條規定屬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的酒店場所;

(二)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屬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場所;

(三)《旅遊稅規章》第一條b)項所指的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

四、本條所給予的豁免,不惠及未獲適當發牌的場所,亦不惠及《旅遊稅規章》第二條b)項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主體。

第十八條
職業稅豁免限額及稅額扣減

一、〔……〕

二、〔……〕

三、於二零二零年度,為適用《職業稅規章》第四條o)項的規定,固定的年度金額訂定為相當於在作出同條a)至n)項扣減後的工作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四、為遵守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僱主應根據《職業稅規章》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僱員或散工進行同一《規章》第三十二條所指就源扣繳的職業稅稅額扣減工作,並應每季以增加的豁免額及固定的年度金額為計算基礎,扣除百分之三十納稅主體應繳稅額交予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五、《職業稅規章》第三十二條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的就源扣繳規定僅在下列情況方可作出:

(一)散工,如其每日工資及其他可課稅收益超出$686.00(陸佰捌拾陸澳門元);

(二)僱員,如其每月收益超出$17,143.00(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叁澳門元)。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根據《職業稅規章》第十條規定,應遞交M/5格式收益申報書的納稅人的職業稅稅額扣除,由稅務當局依職權作出,因而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百分之三十的扣減率、豁免額及固定的年度金額亦應在同一《規章》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徵收憑單中作適當的扣除。

九、〔原第八款〕

第十九條
退還職業稅稅款

一、於二零二零年度,向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職業稅納稅人,退還百分之七十應繳並已繳納的二零一八年度職業稅稅款,上限為$20,000.00(貳萬澳門元)。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十條
市區房屋稅豁免及稅額扣減

一、於二零二零年度,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內登記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獲豁免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的《市區房屋稅規章》所規定的市區房屋稅。

二、於二零二零年度,對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內登記作酒店及同類活動、寫字樓、商業及工業用途的不動產,設立下列市區房屋稅的稅額扣減項目:

(一)固定扣減金額為$3,500.00(叁仟伍佰澳門元);

(二)作出上項扣減後對餘額作百分之二十五的扣減。

三、於二零二零年度,對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內登記但不屬以上兩款所指用途的不動產,設立市區房屋稅的稅額扣減項目,有關扣減稅額定為$3,500.00(叁仟伍佰澳門元)。

四、如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則不適用第一款所指的豁免及上款所指的扣減。

五、如納稅主體為兩個或以上自然人,只要其中一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亦適用第一款所指的豁免及第三款所指的扣減。

六、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扣減,將依職權入帳及於《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九十二條所指的徵稅憑單內作出相關的扣減。

第二十二條
所得補充稅豁免限額及稅額扣減

一、〔原有條文〕

二、於上款所指課稅年度,設立所得補充稅的稅額扣減項目,有關扣減稅額定為$300,000.00(叁拾萬澳門元)。

三、上款所指的扣減以派發給股東或股份持有人與課稅年度有關的利潤或股息前的總收益為計算基礎,且將會依職權入帳及於《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五十六條所指的徵稅憑單內作出相關的扣減。”


第四條 增加第22/2019號法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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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2/2019號法律內增加第十五-A條、第二十四-A條及第二十四-B條,內容如下:

第十五-A條
執照及准照發出及續期的印花稅豁免

於二零二零年度,豁免《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所指的執照及准照發出及續期的印花稅。

第二十四-A條
捐贈的特別規定

於二零二零年度,所得補充稅納稅人及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向下列任一實體捐贈用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現金和物品,全數視為《所得補充稅規章》及《職業稅規章》所規定的經營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一)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十八條第一款a)項及b)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二)在內地設立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

第二十四-B條
車輛使用牌照稅的豁免

於二零二零年度,獲許可或註冊作下列用途的機動車輛獲豁免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徵收的車輛使用牌照稅:

(一)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指用作客運用途的輕型出租汽車;

(二)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所指的貨車、客貨車、牽引車、教練車及校車;

(三)第4/2004號行政法規《陸路跨境客運》核准的《陸路跨境客運規章》所指的用於陸路跨境客運服務的車輛;

(四)以旅行社、酒店場所或不提供司機的機動車輛租賃公司名義註冊的客運車輛。”


第五條 更新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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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三條所修改的第22/2019號法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須更新附於第22/2019號法律的預算表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第六條 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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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法律公佈之日起九十日內,財政局須依職權退還已徵收並根據經本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的第22/2019號法律規定,享有稅務優惠或豁免的稅捐和稅項所涉及的任何款項。

二、為遵守上款規定,涉及本法律所規定的稅務優惠及豁免的經濟活動的監察、發出准照或批准的公共實體,應就計算退還款項或核實是否符合該等稅務優惠及豁免的前提,向財政局提供一切所需資料。

三、本法律所規定的稅務優惠及豁免,不免除納稅人履行適用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尤其是關於申報的義務,亦不妨礙適用就不履行該等義務所規定的罰則。

第七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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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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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及開支項目的預算撥款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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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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