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023號行政法規
第30/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3年8月14日 |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2023年9月) |
《第30/2023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3年7月26日制定,並於2022年8月1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编辑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以及第29/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性質及隸屬一、〔原有條文〕
二、海事及水務局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
第五條
機關、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一、〔……〕
二、海事及水務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海事活動廳,其下設海事服務處及航道事務處;
(二)船舶及船員廳,其下設船舶檢驗處;
(三)港口管理廳,其下設港口事務處及航行監察處;
(四)水資源管理廳,其下設規劃發展處及水務技術處;
(五)海域管理廳,其下設海洋技術處;
(六)行政及財政廳,其下設財政處及行政處;
(七)〔……〕
(八)〔……〕
三、〔……〕
四、〔……〕
第六條
局長的職權一、〔……〕
(一)〔……〕
(二)領導、統籌和制定海事及水務局的活動;
(三)〔……〕
(四)就人員的委任提出建議,並決定海事及水務局的人員分配任用事宜;
(五)〔……〕
(六)〔……〕
(七)〔……〕
(八)〔……〕
二、〔……〕
三、〔……〕
第十一條
海事活動廳一、海事活動廳為負責支援航海、設置航標、維護及管理航道、支援海事事故、清理海上污染、管理疏濬事務及疏濬物傾倒、管理海灘,以及在海上監察對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範圍內法律及規章的遵守情況等事務的附屬單位。
二、海事活動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海事服務處及航道事務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三、〔……〕
(一)〔……〕
(二)管理錨地;
(三)提供海事事故支援,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四)編製海上事故應變計劃,協調海上搜索和救援活動;
(五)提供航海支援,採取保障海事活動安全的措施;
(六)〔……〕
(七)〔……〕
(八)〔……〕
四、〔……〕
(一)規劃及設計航道、港池及錨地;
(二)設置、管理和維護航標及海港繫泊設施;
(三)擬定航海通告;
(四)〔……〕
(五)擬定年度疏濬計劃,執行特定的疏濬工作;
(六)編製關於傾倒疏濬物許可的卷宗,監察疏濬及傾倒疏濬物的活動;
(七)〔……〕
(八)〔……〕
第十二條
船舶及船員廳一、〔……〕
(一)〔……〕
(二)〔……〕
(三)〔……〕
(四)〔……〕
(五)按照國際法文書、法律及規章,辦理船舶和船員在航行中所需的各類文件,認可由外地主管實體發出的海員或遊艇駕駛員的適任證書或執照;
(六)〔……〕
(七)〔……〕
(八)〔廢止〕
(九)〔……〕
(十)〔……〕
(十一)〔……〕
(十二)處理船舶進出港相關文件,辦理船舶的結關單;
(十三)〔……〕
二、船舶及船員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船舶檢驗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該處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十三條
港口管理廳一、〔……〕
二、港口管理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港口事務處及航行監察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五)監察船舶進出港口;
(六)〔……〕
(七)〔……〕
第十四條
水資源管理廳一、〔……〕
二、水資源管理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規劃發展處及水務技術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三、〔……〕
四、〔……〕
第十四-A條
海域管理廳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建立及完善海域管理綜合資訊平台,發佈海域管理訊息;
(七)規劃疏濬物傾倒區,協助建立及完善疏濬物跨區傾倒機制。
二、海域管理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海洋技術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該處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組織開展海洋基礎測量項目,進行水道、波浪、潮汐、海流測量,繪製澳門行政區域海圖,擬定海圖的修改通告;
(二)組織開展海洋綜合調查及專項調查,協助確定海底障礙物位置;
(三)〔……〕
(四)〔……〕
(五)〔……〕
(六)促進海洋基礎調查、監測、科學研究和技術應用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七)〔廢止〕
第十五條
行政及財政廳一、〔……〕
(一)分析、評估和改善海事及水務局的運作流程及績效管理;
(二)〔……〕
(三)引進和更新資訊技術及設備,提供資訊技術輔助;
(四)〔……〕
二、行政及財政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財政處及行政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負責供應和分發物資;
(九)〔……〕
(十)〔……〕
(十一)〔……〕
四、〔廢止〕
五、〔……〕
六、〔廢止〕
第十六條
研究及法律事務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推動制定涉及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的法規及規章草案;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十七條
宣傳推廣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取得與海事及水務局有關的刊物及其他文件,並發佈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宜;
(八)統籌編製並推廣航海刊物。”
第二條 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的葡文文本
编辑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1. Os modelos de cartões de identificação a usar pelo pessoal da DSAMA, no exercício das suas funções, são aprovados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a publicar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第三條 修改表述
编辑一、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四章的標題,由“最後及過渡規定”改為“最後規定”。
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diante”改為“doravante”。
第四條 廢止
编辑廢止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四-A條第二款(七)項及第二十六條。
第五條 重新公佈
编辑在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的文本上,引入本行政法規及第29/2023號行政命令所作的修改,以及刪除已不生效的條文後,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佈第14/2013號行政法規全文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第六條 生效
编辑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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