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7/M號法律

第7/97/M號法律
八月四日
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

1997年8月4日
《第7/97/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7年7月22日通過,總督韋奇立於1997年7月31日頒布,並於1997年8月4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鑑於總督的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h項之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制定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04號法律

第三條
(司法文員之職程與報酬通則)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如法院辦事處之司法文員,包括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需在辦事處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可收取行政長官**按其確實提供之工作而以批示分級訂定之月報酬作為回報,但該報酬不得超過有關月薪俸之百分之三十五。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04號法律

** 適應化處理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四條*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的職程及報酬通則)

一、除登記官或公證員外,登記局及公證署的編制人員均納入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分為繕錄員、二等助理員、一等助理員及首席助理員職級,而其職等、薪俸點及職階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表三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9號法律

第五條至第十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十一條
(補足法例)

行政長官*有權限通過所需之補足法例,以充實本法律所訂之大綱。

* 適應化處理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十二條
(開始生效)

一、本法律於上條所指補足法例開始生效之日生效,但下款之規定除外。

二、*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頒布。

著頒行。

表一及表二 *

编辑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表三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编辑
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4 首席助理員 540 560 585 610
3 一等助理員 455 475 500
2 二等助理員 380 400 415
1 繕錄員 260 285 300 330

實習員..............................................................24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9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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