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00號法律

本法規已于2008年被第7/2008號法律废止。
第8/2000號法律
修改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

2000年5月8日
《第8/200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0年5月4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0年5月4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0年5月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

编辑

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強制性假日)

一、強制性假日如下:

  • 一月一日
  • 農曆新年(三天)
  • 清明節
  • 五月一日
  • 中秋節翌日
  • 十月一日
  • 重陽節
  • 十二月二十日


第二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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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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