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00號法律
本法規已于2008年被第7/2008號法律废止。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编辑
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強制性假日)一、強制性假日如下:
- 一月一日
- 農曆新年(三天)
- 清明節
- 五月一日
- 中秋節翌日
- 十月一日
- 重陽節
- 十二月二十日
第二條 生效编辑
本法律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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