箕田續說
作者:李瀷 高麗
本作品收錄於《箕田考
別下齋校本

       星湖李 瀷

井地之法,朱子亦有未盡究者。故嘗言田制旣定,溝涂畛域一定而不可易。今乃易代更制,則其勞民擾衆,廢壞成法,煩擾甚矣。孟子未親見,只是傳聞,恐難信,此實朱子灼見王政之大體、而推知溝洫之必不可改也。若以《孟子集註》言之:徹法,不除廬舍,二十畝而通計,則爲九而取一;除廬舍,二十畝則爲什一而取一。助法亦然。若然,則孟子何以謂其實皆什一也?朱子什一之解,僅合於未有井之時,自有井以來,皆不成此數。今若不悖於皆什一之制,而又無廢壞成法之疑,則斯足信矣。卽平壤府,箕子井田是也。竊疑田字象形,古田必似之。今其田四區同溝,皆如田字樣,是必古制,而惜乎朱子未之見也。葢九百畝畫爲一井,井有九田,田方百步,一田爲四區,區方五十步。夏時一夫受此一區,以什一爲貢。乃四夫同田,而井爲三十六夫也。殷時田寖多,用寖廣,則不可不加授,故不易經界,而以一田爲二夫之受。一夫所受乃長百步、廣五十步,雖或長廣不齊,古人皆折補爲方,未嘗言長幾、廣幾。《王制》亦曰:「斷長補短,滕之五十里,湯之七十里,文王之百里,亦其例也。」今以長百步、廣五十步,開方則得七十步零若干尺,大約不過七十畝。而以什一爲公田,乃二夫同田,爲十八夫也。周時田又寖多,用又寖廣,則又不可不加授,故又不易經界,而以一田爲一夫之受。是則所謂百畝,而井爲九夫也。然則何以謂三代皆什一?葢一井九百畝,而九十畝入于公家,則三代未嘗不同。夏時一夫五十畝,畝長五十步,乃周人之二十五畝;以五畝爲貢,乃周人之二畝半,是合四夫之貢、當周人之十畝也。殷人一夫七十畝有竒,畝長七十步,乃周人之五十畝;以七畆有竒爲公田,乃周人之五畝,是合二夫之公田、當周人之十畆也。周人一夫百畝,畝長百步,以十畝入於公家,則未嘗易。故曰「其實皆什一」也。或謂「六尺爲步,步百爲畝,三代同;然而所不同者,只在畝數耳。不可以長百、廣五十爲七十,此大不然。孟子於夏之五十、殷之七十,皆不下畝字;至周始曰百畝者,畝之長短不同故,恐人以夏殷之田錯認以百步,故但以五十、七十言其方而已,不加「畝」字以别之。且五十、七十云者,未必夏殷時成文,或者孟子推言其數、而以周制比類爲說,故只道其方爲幾何也。上焉夏后氏五十而貢,下焉周人方百而徹,獨殷其將曰廣五十、長百而助乎?宜亦只下七十字,而其義自明矣。殷人欲以七十之數受授,則因夏之制、合二夫為一夫,正合七十之數,如是,則經界無不定矣,井地無不均矣。而聖人乃反嫌其不方,不計勞民傷財,必欲改溝洫而方其田,無或近於膠柱而不通邪?余故曰:「平壤之田,乃箕子因殷之舊、而特略變其制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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