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87年)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
 族掃墓節舉行。

第三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
     、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二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放假一日。
 五、先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紀念活動。
 六、左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
     、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均放假一日: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慶日。
   (三)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四)國父誕辰紀念日。
   (五)行憲紀念日。

第四條

 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第五條

 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四、勞動節:五月一日。
 五、軍人節:九月三日。
 六、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七、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八、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除青年節、教師節、中華文化復興節依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
 款之規定放假外,其餘按左列規定放假:
 一、婦女節、兒童節:於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臺灣光復節:各機關、團體、學校放假一日。

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調移並公
 告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