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紀效新書
卷六
卷七  

比較武藝賞罰篇

编辑

(號令既明,刑賞以悉,坐作進退,當與攻殺擊刺同教矣。而比較不可無法,不知較藝之習而任比較之責,則花法入而正法昧矣,故為比較篇為第六)

凡比較武藝,務要俱照示學習實敵本事,直可對搏打者,不許仍學習花槍等法,徒支虛架,以圖人前美觀。各總哨隊伍官長,俱以分數施行賞罰,一分以上責成各伍長,二分以上責成各教師隊長,三分以上責成哨官,四分以上責成把總。

凡長槍,鋒要輕利,重不過兩;桿要梢輕,腰硬根粗。

凡狼筅,各要利刃在頂,長一尺;四面竹枝須堅直粗大者。

凡扖杈棍,俱要長一丈二尺。蓋短兵須長用,庶可入長槍,每人解首一把。

凡弓箭手,弓要副各力,箭要鐵鏃,務三十枝,仍各長大腰刀一把、解首一把。

凡弩弓,要力大新堅,每弩毒藥一瓶,鐵箭一百枝,每人腰刀一把、解首一把。

凡立牌要高闊,過得後面持槍之人。每人利長腰刀一把。

凡籐牌要堅大輕,遮一身。每人長刀一把,棄槍三枝。籐牌無棄槍,如無牌同。蓋長短勢絕,急不能入,須用棄槍誘之,使彼一顧,則籐牌乘隙徑入矣。以上各條,違犯,照前分數,軍令連坐。

凡火器,裝藥竹筒、火繩藥線、匙錘油單、火藥一有不全,入場忘記懸帶隨身,及藥不乾燥,各不如法,隊長同罰,本犯加治。

凡兵隨帶百樣軍火器械,隨壞隨治。如力不能私制者,即明稟各總處呈置給用,把總官每平時調查。

凡人之血氣,用則堅,怠惰則脆。勞其筋骨,餓其體膚,君相亦然,況於兵乎?但不宜過於太苦,是謂練兵之力。

凡兵平時所用器械,輕重分兩當重交鋒所用之器,重者既熟,則臨陣用輕者自然手捷,不為器所欺矣。是謂練手之力。

凡平時各兵須學趨跑,一氣跑得一里,不氣喘才好。如古人足囊以沙,漸漸加之,臨敵去沙,自然輕便。是練足之力。

凡平時習戰,人必重甲,荷以重物,勉強加之,庶臨戰身輕,進退自速。是謂練身之力。

凡吶喊所以壯軍威,有不齊者,巡視旗拿來,治以軍法。

凡什物器械,刻名隊裝油在上,以便查考及疏失。

一、比弩,以六十步為式,把高五尺,闊一尺五寸,三箭中二枝為善射。

一、比槍,先單槍試其手法、步法、身法、進退之法;復二槍對試,真正交鋒;復以二十步內立木把一面,高五尺,闊八寸,上分目、喉、心、腰、足五孔,各安一寸木球在內,每一人執槍二十步外,聽擂鼓,擎槍作勢,飛身向前戳去,孔內圓木懸於槍尖上,如此遍五孔,止。

一、試射,官尺八十步為式,把高六尺,闊二尺,每三矢中二矢為熟。

一、試狼筅,先令自使,看其身手、步法,次用槍對較。凡長槍哄誘不動,又能遮隔不入,為熟。

一、試釵鈀,先令自使,看其身手步法合一,復單人以長槍短刀對較,能架隔長槍刀棍,翼狼筅出入殺人為熟。

一、試刀,以能衝入釵鈀,狼筅不及遮隔為熟。刀法甚多,傳其妙者絕寡,尚俟豪傑續之。

一、試挨牌,每一人執牌面左,一人執狼筅面右,俱牌後遮嚴,分面立定。槍等雜藝,俱照鴛鴦陣立定。前設長槍一人為敵。俱鑼響坐定,聽吹哱囉起身,點鼓兩處俱進,擂鼓吹天鵝聲喇叭納喊一聲,敵兵執長槍,以槍高處戳入,牌身高起,閣槍頭上過,陣內長槍伸出殺敵,急復原伍次;敵兵長槍戳腳下,牌兵用牌坐落,陣內長槍出殺敵,急復原伍次;敵兵長槍由左戳進,期傷牌兵之臀,左面狼筅拿槍長槍出殺,左面短兵即隨槍以出,防長槍進老,故短以救之,急收原伍次;敵槍戳右,欲傷右邊,後二個槍手牌兵即以右手所持腰刀砍其槍,右面長槍出殺,短兵隨出,同左邊之例雲。如賊亦有數人前來,則長牌當中只顧低頭執牌前進;左筅防左,右筅防右;左槍隨左筅出殺,右槍隨右筅出殺;左短兵防左槍進的老了救援,右短兵防右槍進的老了救援;籐牌乘二筅之勢,於筅中滾出,以殺為務。鳴金急復原伍。進止、闔辟、左右、前後,恁是如何廝殺,定不可亂了原伍。

一試籐牌,先令自舞,試其遮蔽活動之法。務要藏身不見,及雖藏閉,而目猶向外視敵,又能管腳下為妙。次以長槍對較,令牌持標一枝,近敵打去,乘彼顧搖,便抽刀殺進,使人不及反手為精。

一、試標槍,立銀錢三個於三十步內,命中或上或中或下不差為熟。

一、試火器,以八十步立五尺高、二尺闊木牌,三發一中,十發七中為精。

一、試火箭,以八十步,亦用銃把平去中式為精;歪斜不中,果系作不如法,免究其兵;製作既精,放不如法,究兵。

一、千里雷點放,緩急不誤,為熟。臨時奇遣,不載數內。失忘隨炮應用之物及損壞信藥等項,俱重治。

一、旗法,隨鼓緊慢行,如磨旗之時,兩手托開,陰陽拿住,高舉,伏身、轉腰、繞頭過一遭,方才豎起。

一、試打鼓之勢,用以木槌二根,起遲下速,兩手高舉過額,而著鼓泥裡為可。

一、在場比較法

凡操畢,各兵坐息稍久,主將亦暫退休養精神,即升堂吹哱囉,各起身,從便習學,聽中軍官豎起藍旗一面,當中點之,各營狼筅手俱聽鼓,由發放路集中軍兩邊,金鳴鼓止,用後式裝成文冊點名,比較如前條法。比較賞罰畢,僕藍旗,各照原路回伍,聽鳴鑼坐息。蓋狼筅之功在竹,屬木,故舉藍旗以應之。次舉黃圓旗,長牌籐牌手一照狼筅手點鼓通集台下,比較如前條約;賞罰畢,僕旗,各回原伍。蓋牌主御,故舉黃旗以應之,而圓則像形也。次舉白旗,各營長槍手一照狼筅手號令,赴台下,照前條約比較賞罰畢,僕旗,各回原伍。蓋長槍之利在刃,刃屬金,故舉白旗以應之。次舉黑旗,各營各色叉鈀短兵一照狼筅手號令集台下,各照前條約比較賞罰畢,僕旗,各回原伍。蓋短兵勢節險短,如水之激,故舉黑旗以應之。次舉紅旗,立把子各營鳥銃火箭弩手俱赴台下,比較畢,僕旗,各還原伍。蓋神器屬火,而弓矢皆前行之器,故舉紅旗以應之。左篇乃比較冊由頭

一、比較武藝,初試定為上等三則,中等三則,下等三則。再比,仍如原等者,不賞;進一則者,賞銀一分;進二則者,賞銀二分;超進一等,賞銀五分。一次原等,免責;二次原等,打五棍;三次原等,打十棍;五次以上原等不進者,打四十棍,革退。如有不願打者,每一次追一分,二次追二分,三次追三分,即付武藝考進之人充賞。

一、賞罰,鳥銃三彈中一者,平;中二者,賞銀一分;中三者,超賞五分。一次不中者,打三棍;二次不中者,打六棍;三次不中者,打九棍;五次不中者,打四十棍,革退。不願打者,一次罰銀五厘,二次一分,三次一分半。弓弩同例。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