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進東坡文集事略 (四部叢刊本)/卷第四十三
經進東坡文集事略 卷第四十三 宋 蘇軾 撰 宋 郎曄 注 景烏程張氏南海潘氏合藏宋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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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進東坡文集事略卷第四十三
迪功郎新紹興府𡹴縣主簿臣郎 上進
書
上韓魏公論場務書
上蔡省主論放欠書
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上文侍中論强盜賞錢書
上韓魏公論場務書
軾再拜獻書昭文相公執事軾得從官於西甞以為當
今制置西事其大者未便非痛整齊之其𫝑不足以久
安未可以随欹而拄随壊而補也然而其事宏闊浩汗
非可以倉卒輕言者今之所論特欲救一時之急解朝
夕之患耳徃者寳元以前秦人之富强可知也中户不
可以畝計而計以頃上户不可以頃計而計以賦耕於
野者不願為公侯藏於民家者多於府庫也然而一經
元昊之變氷消火燎十不存三四今之所謂富民者嚮
之僕𨽻也今之所謂蓄聚者嚮之殘弃也然而不知昊
賊之遺種其將永世而臣伏邪其亦有時而不臣也以
向之民力堅完百倍而不能支以今之傷殘之餘而能
辦者軾所不識也夫平安無事之時不務多方優𥙿其
民使其氣力渾厚足以勝任縣官權時一切之政而欲
一旦納之於患難軾恐外憂未去而内憂乘之也鳯翔
京兆此兩郡者陜西之囊槖也今使有變則緣邊兵
之郡知戰守而巳戰而無食則北守而無財則散使戰
不北守不散其權固在此兩郡也軾官於鳯翔見民之
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自其家之甕盎釡甑以上計
之長役及十千鄉户及二十千皆占役一分所謂一分
者名為糜錢十千可辦而其實皆十五六千至二十千
而多者至不可勝計也科役之法雖始於上户然至於
不足則遞取其次最下至於家貲及二百千者於法皆
可科自近嵗以來凡所科者鮮有能大過二百千者也
夫為王民自甕盎釡甑以上計之而不能滿二百千則
何以為民今也及二百千則不免焉民之窮困亦可知
矣然而縣官之事歳以二千四百分為計所謂優輕而
可以償其勞者不能六百分而捕獲强惡者願入焉擿
發贓弊者願入焉是二千四百分者衙前之所獨任而
六百分者未能純被於衙前也民之窮困又可知矣今
之最便惟重難日損優輕日增則民尚可以生此軾之
所爲區區議以官榷與民也其詳固已具於府之所錄
以聞者從軾之說而盡以予民失錢之以貫計者軾嘗
粗較之嵗不過二萬失之於酒課而償之於税緍是二
萬者未得爲全失也就使爲全失二萬均多補少要以
共足此一轉運使之所辦也如使民日益困窮而無吿
異日無以待倉卒意外之患則雖復嵗得千萬無益於
敗此賢將帥之所畏也軾以爲陛下新御宇内方求所
以爲千萬年之計者必不肯以一轉運使之所能辦而
易賢將帥之所畏况於相公才略冠世不牽於俗人之
論乃者變易茶法至今以爲不便者十人而九相公尚
不顧行之益堅今此事至小一言可決去嵗赦書使官
自買木關中之民始知有生意嚮非相公果斷而力行
必且下三司三司固不許幸而許必且下本路本路下
諸郡或以爲可或以爲不可然後監司𩔖聚其說而叅
酌之比復於朝廷固已朞嵗矣其行不行又未可知也
如此而民何望乎方今山陵事起日費千金軾乃於此
時議以官榷與民其爲迂闊取笑可知矣然竊以爲古
人之所以大過人者惟能於擾攘急迫之中行寛大閑
暇久長之政此天下所以不測而大服也朝廷自數十
年以來取之無術用之無度是以民日困官日貧一旦
有大故則政出一切不復有所擇此從來不革之過今
日之所宜深懲而永慮也山陵之功不過嵗終一切之
政當訖事而罷明年之春則陛下逾年即位改元之嵗
必將首行王道以風天下及今使郡吏議之減定其數
當復以聞則言之今其時矣伏惟相公留意千萬幸甚
上蔡省主論放欠書
軾於門下蹤迹絶踈然私自揆度亦似見知於明公者
㝷常無因緣固不敢造次致書今既有所欲言而又黙
默拘於流俗人之議以為迹踈不當干說則是謂明公
亦如凡人拘於踈密之分者竊以為不然故輙有所言
不顧惟少留聽軾於府中實掌理欠自今嵗麥熟以來
日與小民結為嫌恨鞭笞鏁繫與縣官日得千百錢固
不敢憚也彼寔侵盗欺官而不以時償雖日撻無愧然
其間有甚足悲者或管押竹木風水之所漂或主持粮
斛嵗久之所壞或布帛惡弱佑剝以爲虧官或糟滓潰
爛紐計以爲實欠或未輸之贓責於當時主典之吏或
敗折之課均於保任干繫之家官吏上下舉知其非辜
而哀其不幸迫於條憲𫝑不得釋朝廷亦深知其無告
也是以每赦必及焉凡今之所追呼鞭撻日夜不得休
息者皆更數赦逺者六七赦矣問其所以不得釋之狀
則皆曰吾無錢以與三司之曹吏以爲不信而考諸舊
籍則有事同而先釋者矣曰此有錢者也嗟夫天下之
人以爲言出而莫敢逆者莫若天子之詔書也今詔書
且已許之而三司之曹吏獨不許是猶可忍邪伏惟明
公在上必不容此輩故敢以吿凡四十六條二百二十
五人錢七萬四百五十九千粟米三千八百三十斛其
餘炭鐵用材木冗雜之物甚眾皆經監司選吏詳定
灼然可放者軾已具列聞於本府府當以奏奏且下三
司議者皆曰必不報雖報必無決然了絶之命軾以爲
不然徃年韓中丞詳定放欠以爲赦書所放必待其家
業蕩盡以至於干繫保人亦無孑遺可償者又當計赦
後月日以爲放數如此則所及甚少不稱天子一切寛
貸之意自今苟無所隱欺者一切除免不同其他以此
知今之所奏者皆可放無疑也伏惟明公獨斷而力行
之使此二百二十五家皆得歸安其藜糗養其老幼日
晏而起吏不至門以歌詠明公之徳亦使赦書不爲空
言而無信者干冒威重退增恐悚
上韓丞相論災傷乎實書
史館相公執事軾到郡二十餘日矣民物椎魯過客稀
少真愚拙所宜乆處也然災傷之餘民既病矣自入境
見民以蒿蔓裹蝗蟲而之道左纍纍相望者二百餘
里捕殺之數聞于官者幾三萬斛然吏皆言蝗不為災
甚者或言為民除草使蝗果為民除草民將祝而來之
豈忍殺乎軾近在錢塘見飛蝗自西北來聲亂浙江之
濤上翳日月下掩草木遇其所落彌望䔥然此京東餘
波及淮浙者耳而京東獨言蝗不為災將以誰欺乎郡
已上章詳論之矣願公少信其言特與量蠲秋税或與
倚閣青苗錢踈逺小臣𦝫領不足以薦鈇龯豈敢以非
災之蝗上罔 朝廷乎若必不信方且重復檢按則饑
羸之民索之於溝壑間矣且民非獨病旱蝗也方田均
稅之患行道之人舉知之稅之不均也久矣然而民安
其舊無所歸怨今乃用一切之法成於朞月之間奪甲
與乙其不均又甚於昔者而民之怨始有所歸矣今又
行手實之法雖其條目委曲不一然大抵特吿訐耳昔
之為天下者惡告訐之亂俗也故有不干已之法非盗
及强姦不得捕吿其後稍稍失前人之意漸開吿訐之
門而今之法揭賞以求人過者十常八九夫告訐之人未
有非凶姦無良者異時州縣所共疾惡多方去之然後
良民乃得而安今乃以厚賞招而用之豈
吾君敦化相公行道之本意歟凡為此者欲以均出役
錢耳免役之法其經久利病軾所不敢言也 朝廷必
欲推而行之尚可擇其簡易為害不深者軾以為定簿
便當即用五等古法惟第四等五等分上中下昔之定
簿者為役役未至雖有不當民不爭也役至而後訴耳
故簿不可用今之定簿者為錢民知當户出錢也則不
容有大繆矣其名次細别或未盡其詳然至於等第蓋
已略得其實軾以為如是足矣但當先定役錢所須幾
何預為至少之數以賦其下五等〈下五等謂第四等上中下第五等上中也〉
〈此五等舊役至輕須令出錢至少乃可第五等下更不當出分文〉其餘委自令佐度三
等以上民力之所任者而分與之夫三等以上錢物之
數雖其親戚不能周知至於物力之厚薄則令佐之稍
有才者可以意度也借如某縣第一等凡若干户度其
力共可以出錢若干則悉召之庭以其數予之不户别
也令民自相差擇以次分占盡數而已第二等則逐鄉
分之凡某鄉之第二等若干户度其力可以共出錢若
干召而分之如第一等第三等亦如之彼其族居相望
貧富相悉利害相形不容獨有僥倖者也相推相詰不
一二日自定矣若析户則均分役錢典賣則著所割役
錢於契要使其子孫與買者各以其名附舊户供官至
三年造簿則不復用舉從其新如此而 朝廷又何求
乎所謂浮財者决不能知其數凡吿者亦意之而已意
之而中其賞不貲不中杖六十至八十極矣小人何畏
而不為乎近者軍器監須牛皮亦用吿賞農民䘮牛甚
於䘮子老弱婦女之家報官稍緩則撻而責之錢數十
千以與浮浪之人其歸為牛皮而已何至是乎軾在
錢塘每執筆斷犯鹽者未甞不流涕也自到京東見官
不賣𬐱獄中無𬐱囚道上無遷鄉配流之民私𥨸喜幸
近者復得漕檄令相度所謂王伯瑜者欲變京東河北
𬐱法置市易𬐱務利害不覺慨然太息也密州之𬐱嵗
收税錢二千八百餘萬為𬐱一百九十餘萬秤此特一
郡之數耳所謂市易𬐱務者度能盡買此乎苟不能盡
民肯捨而不煎煎而不私賣乎頃者兩浙之民以𬐱得
罪者嵗萬七千人終不能禁京東之民悍於兩浙逺甚
恐非獨萬七千人而已縱使官能盡買又須盡賣而後
可苟不能盡其存者與翼土何異其害又未可以一二
言也願公救之於未行若已行其孰能已之軾不敢論
事久矣今者守郡民之利病其𫝑有以見及又聞自
京師來者舉言公深有拯救斯民為社禝長計逺慮之
意故不自揆復發其狂言可則行之否則置之願無聞
於人使孤危衰廢之蹤重得罪於世也干冒威重不勝
戰慄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留守侍中執事當今天下勲徳俱髙為主上所𠋣信望
實兼隆為士民所責望受恩三世宜與社稷同憂皆無
如明公者今雖在外事有關於安危而非職之所憂者
猶當盡力爭之而况其亊關本職而憂及生民者乎竊
意明公必已言之而人不知若猶未也則願效其愚湏
者三司使章惇建言乞榷河北京東𬐱 朝廷遣使案
視召周革入覲已有成議矣惇之言曰河北與陜西皆
為邊防而河北獨不榷𬐱此 祖宗一時之誤思也軾
以為陜西之𬐱與京東河北不同解池廣袤不過數十
里既不可捐󠄂以予民而官亦易以籠取青塩至自虜中
有可禁止之道然猶法存而實不行城門之外公食青
𬐱今東北循海皆塩也其欲籠而取之正與淮南兩浙
無異軾在餘杭時見兩浙之民以犯𬐱得罪者一嵗至
萬七千人而莫能止姦民以兵仗護送吏士不敢近者
常以數百人為輩特不為他盗故上下通知而不以聞
耳東北之人悍於淮浙逺甚平居椎剽之姦常甲於他
路一旦榷塩則其禍未易以一二數也由此觀之 祖
宗以來獨不榷河北𬐱者正事之適宜耳何名為誤哉
且榷𬐱雖有故事然要以為非王政也陜西淮浙既未
能罷又欲使京東河北随之此猶患風痺人曰吾左臂
既病矣右臂何為獨完則以酒色伐之可乎今議者曰
吾之法與淮浙不同淮浙之民所以不免於私販而竈
户所以不免於私賣者以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耳今
吾賤買而賤賣借如每斤官以三錢得之則以四錢出
之𬐱商私買於竈户利其賤耳賤不能減三錢竈户均
為得三錢也寜以予官乎將以予私商而犯法乎此必
不犯之道也此無異於兒童之見東海皆𬐱也茍民力
之所及未有捨而不煎煎而不賣者也而近嵗官錢常
若窘迫遇其急時百用横生以有限之錢買無窮之𬐱
竈户有朝夕薪米之憂而官錢在朞月之後則其利必
歸於私販無疑也食之於𬐱非若饑之於五榖也五榖
之乏至於節口并日而况𬐱乎故私販法重而官𬐱貴
則民之貧而懦者或不食𬐱徃在浙中見山谷之人有
數月食無𬐱者今將榷之東北之俗必不如徃日之嗜
鹹也而望官課之不虧踈矣且淮浙官𬐱本輕而利重
雖有積滯官未病也今已三錢為本一錢為利自祿吏
購賞修築敖庾之外所𫉬無幾矣一有積滯不行官之
所䘮可勝計哉失民而得財明者不為况民財兩失者
乎且禍莫大於作始作俑之漸至於用人今兩路未有
𬐱禁也故變之難遣使㑹議經年而未果自古作事欲
速而不取衆議未有如今日者也然猶遲久如此以明
作始之難也今既已榷之矣則他日國用不足添價貴
賣有司以為熟事行半紙文書而決矣且明公能必其
不添乎非獨明公不能也今之執政能自必乎苟不可
必則兩路之禍自今日始夫東北之衣被天下蠶不
可無𬐱而議者輕欲奪之是病天下也明公可不深哀
而速救之歟或者以爲 朝廷既有成議矣雖爭之必
不從竊以爲不然乃者手實造簿方赫然行法之際軾
甞論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韓公公時在政府莫之行也
而手實卒罷民賴以少安凡今執政所欲必行者青苗
助役市易保甲而已其他猶可以庶幾萬一或者又以
爲明公將老矣若猶有所爭則其請老也難此又軾之
所不識也使明公之言幸而聽屈已少留以全兩路之
民何所不可不幸而不聽是議不中意其於退也尤易
矣願少留意軾一郡守也猶以爲職之所當憂而冒聞
於左右明公其得已乎干瀆威重俯伏待罪而已
上文侍中論强盜賞錢書
軾再拜軾備貟偏州民事甚簡但風俗武悍恃好强劫
加以比嵗荐饑椎剽之姦殆無虚日自軾至此明立購
賞随獲随給人用競勸盗亦歛迹凖法獲强盗一人至
死者給五十千流以下半之近有旨災傷之嵗皆降一
等既降一等則當復減半自流以下得十二千五百而
已凡獲一賊吿與捕者率常不下四五人不勝則為盗
所害幸而勝則凡為盗者舉讎之其難如此而使四五
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捐󠄂其軀命可乎 朝廷所以深
惡强盗者為其志不善張而不已可以馴致勝廣之資
也由此言之五十千豈足道哉夫災傷之嵗尤宜急於
盗賊今嵗之民上户皆闕食冬春之交恐必有流亡之
憂若又縱盗而不捕則郡縣之憂非不肖所能任也欲
具以聞上而人微言䡖恐不見省向見報明公所言無
不立從東武之民雖非所部明公以天下為度必不聞
也故敢以告比來士大夫好輕議舊法皆未習亊之人
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常竊怪司農寺所行文書措置
郡縣事多出於本寺官吏一時之意遂與制勑並行近
者令諸郡守根究衙前重難應緣此毁弃官文書者皆
科違制且不用赦降原免考其前後初不被旨謹案律
文毁棄官文書重害者徒一年今科違制即是増損舊
律令也不用赦降原免即是衝改新制書也豈有增損
舊律令衝改新制書而天子不知三公不與有司得專
之者今監司郡縣皆恬然受而行之莫敢辨此軾之所
深不識也昔𡊮紹不肯迎天子以謂若迎天子以自近
則毎事表聞從之則權䡖不從則拒命非計之善也夫
不請而行袁紹之所難也而况守職奉上者乎今聖人
在上 朝廷清明雖萬無此虞司農所行意其出於偶
然或已甞被旨而失於開坐皆不可知但不請而行其
漸不可開耳軾愚惷無狀孤危之跡日以岌岌夙蒙明
公奨與過分竊懷憂國之心聊復一發於左右猶幸明
公密之無重其罪戾也
經進東坡文集事略卷第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