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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釋行己自繇明特操 為民德之本

夫(①以下言行己自繇,人道之所以樂生,人群之所以進化。 ——譯者註)思想言論,所以不可不自繇,與夫劫持禁制,所以堙鬱民 才、致無從成長,而教化從以不蒸,此於前篇,既詳論矣。 乃今試察 其由思想恐嚇,而施諸行事者。 問“若其人所為,利害禍福,不出於 一己,將其義同於思想言論,不可不任自繇乎。抑言行理殊,而名 實之間,他人可以干涉耶?夫事利害禍福與人共者,無自繇之可 言,此理至明,無待論列。又使其言,乃以從臾為非,雖在言論,亦 不得藉口自繇,以逃罪罰。 此如有人著論,謂屯谷為業,乃天下之至不仁,飢人而肥己,又論封殖私產,無異越貨國門。使其言但見 於著述,則雖刊布流行,皆不過一家之私論,此宜自繇不當禁者也。 乃或凶年飢歲,遊手汹汹,方集於米商之門外,而其人取前所論,在彼演說,或乘民心未定之項,張布揭帖,鼓煽凶威,此其所行,皆屬不道,而為邦典所宜問者矣。 大抵一人行事,無論何如,但以非理 加損於人,則小者宜為國人所沮止,大者當為國法所不容。 是故行己自繇一語, 乃有限域之言,無論何等自繇,皆不能因自適己事,而致他人 蒙 不便也。第使其事與人本不相及,而欲自抒己見,為所欲為,如 此,則與思想言論,理無二致,彼方自擇其吉凶,何與外人之 事,而捉搦禁制之耶?且夫言論自繇云者,亦謂人心非無妄之至 誠,而是非無定,所持雖有真理,往往偏而不全,故未經明辨廷 爭,而眾口一談,轉相附和者,非佳事也。然則人為異論,非龐 雜 之可患,實精進之可欣,凡斯諸義,其用於事為者,猶前者之 言論也。夫人道未知何日乃進於最隆,惟今日之人意,與理少合 而多乖,故其言論云為,莫不利為同異,但使於人無傷,誠宜任 之,使各翹其異趣。蓋其事猶科學之試驗然,惟人人各行其意 之 所是者,而於生事孰利孰害?何吉何兇?行乃大明,而人道知 所 趨避耳。夫既於人無損,則國家何必束其手足,使之必出於一 途?且人之自奉其生也,使所由途術,與所性違行,而一一必俯循 乎國俗,則其人樂生之意將亡。生必自繇而後可樂也,自繇 者,誠樂生之要端,而亦進化之所待也。

人①事有術有鵠,術所由者也,鵠所求者也,與世人持說之 難明也,非不明其術之為難,而不知其鵠甚可貴之為難。 使知其 鵠,自從吾術,彼不知,人道民德之最隆,在人人各修其特操, 在循異撰而各臻乎其極。 又不悟,治功學業,教化文物,此數 者 皆必待民特操異撰,相經緯組織而後成。 使其知此,則必縱言 行 之自繇,而不為其天閼,即小已之發舒,與國群之約束,亦必 有 其相劑之道,而無憂無慮於牴牾。 悲夫!常人之心,彼不知所謂特 操 異撰者也,即知之,亦不謂其物為可寶貴。 而宜為察民戰國 者, 常目之所存也,起視國俗,以為已足,何則?國俗即彼常人之所 為也,其以為已足也,不亦宜乎?設告之曰:「是總總而同,姓 姓而合者,非勝像也。 」且腭眙相顧,不明其所謂,又況標奇領 異之才,超然不拘於世俗,彼以循常之意觀之,其道德儀 止, 不足道,固其所也。 乃由是遇之以妒媚之意,排之以疑憎之 心, 日是蜂銳好擾者也,是樂畔渙而不安其分者也,吾方圖所以善俗 者,顧德化之不成,以有此曹為梗故耳。 日耳曼政家渾伯樂著 《政界論》,有曰:「政教之鵠,在取其民各得之天裹而修之,使 各進極為高明,而成純雍和之全德。 是故人道所力爭,而教育








①以下言教育以栽培特操為鵠,故行己自繇尚焉。 ——譯者註 ②渾伯樂,今譯威廉·馮·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 1767- 1835),德國著名的教育改革者、語言學者及外交官,柏林洪堡大學 的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