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民國112年)

考選部組織法 (民國83年) 考選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4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1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37 年 7 月 16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37 年 7 月 21 日公布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2.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23 日公布3.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7145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51號令修正發布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9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三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第四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五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六條

  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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