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ES-10/2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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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ES-10/24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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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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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S/ES-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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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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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 General 14 May 2024 |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
议程项目5
以色列在被占领的东耶路撒冷和被占领
巴勒斯坦领土其他地区的非法行动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ES-10/L.30/Rev.1)]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这方面强调指出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回顾其各项相关决议,包括有关巴勒斯坦问题的各项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包括2023年12月12日ES-10/22号决议,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各项相关决议,
还回顾其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申明每一个国家都有责任通过联合和单独行动促进实现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强调指出在自由、平等、正义和尊重基本人权基础上维护和加强国际和平的重要性,
重申其1974年11月22日第3236(XXIX)号决议和所有相关决议,包括2023年12月19日第78/192号决议,重申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利,包括建立独立巴勒斯坦国的权利,
又重申根据《宪章》不容许以武力夺取领土的原则,
强调指出必须尊重和维护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所有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领土统一、毗连和完整,
重申其1988年12月15日第43/176号和2022年11月30日第77/25号决议以及关于和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所有相关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强调指出:以色列必须撤出自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必须实现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首先是自决权,包括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的权利;必须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全面停止一切以色列定居点活动,
重申依照国际法,坚定不移地支持根据包括安全理事会第2334(2016)号决议在内的联合国相关决议、包括土地换和平原则在内的马德里框架以及阿拉伯和平倡议,[1]在中东实现公正、持久、全面和平,并支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在1967年前边界的基础上并在公认边界内和平、安全、毗邻共处的两国解决方案,
回顾其关于巴勒斯坦在大会地位的各项相关决议,包括1974年10月14日第3210(XXIX)号决议、1974年11月22日第3237(XXIX)号决议、1988年12月15日第43/177号决议、1998年7月7日第52/250号决议、2012年11月29日第67/19号决议和2018年10月16日第73/5号决议,
注意到巴勒斯坦国是联合国主持缔结的许多文书的缔约方,并作为正式成员加入了联合国若干专门机构和机关,
意识到巴勒斯坦国是阿拉伯国家联盟、不结盟国家运动、伊斯兰合作组织、亚洲-太平洋国家集团和“77国集团和中国”的正式成员,
审查了安全理事会提交大会的特别报告,[2]
强调指出,大会深信巴勒斯坦国完全符合《宪章》第四条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资格,
注意到联合国会员国普遍申明支持接纳巴勒斯坦国为联合国会员国,
表示深为遗憾和关切,2024年4月18日,因安全理事会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下反对票,得到安理会12个成员支持的建议接纳巴勒斯坦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决议草案[3]未能通过,
回顾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经本组织认定能够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者,均可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1. 认定巴勒斯坦国符合《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资格,因此应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
2. 据此建议安全理事会根据这一认定以及1948年5月28日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并严格按照《宪章》第四条,重新从有利角度审议这一事项;
3. 决定,作为例外情况且不构成先例,通过本决议附件所列巴勒斯坦国参与大会届会和工作、大会或联合国其他机构主持召开的国际会议以及联合国大型会议的方式;
4.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非理事会成员可行使有关权利的情况下)以及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有关机构、专门机构、组织和实体适用上述方式;
5.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利,包括建立独立巴勒斯坦国的权利;
6. 强调指出,遵守和尊重《宪章》和国际法是该区域和平与安全的基石;
7. 吁请国际社会继续协调一致地作出努力,根据国际法、包括安全理事会第2334(2016)号决议在内的联合国相关决议、包括土地换和平原则在内的马德里框架以及阿拉伯和平倡议,毫不拖延地终止以色列从1967年开始的占领,实现巴勒斯坦问题和以巴冲突的公正、持久、和平解决,在这方面重申坚定不移地支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在1967年前边界的基础上并在公认边界内和平、安全、毗邻共处的两国解决方案;
8. 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决议;
9. 决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暂时休会,并授权大会最近一届会议的主席应会员国的要求复会。
2024年5月10日
第49次全体会议
附件
自大会第七十九届会议起,巴勒斯坦国的其他参与权利和特权应通过以下方式行使,但不影响其现有权利和特权:
(a) 按字母顺序在会员国中就座的权利;
(b) 在巴勒斯坦和中东问题以外的议程项目下,在发言者名单上按其表示希望发言的先后顺序登记的权利;
(c) 代表集团发言,包括在主要集团代表中发言的权利;
(d) 代表集团提出提案和修正案并进行介绍,包括进行口头介绍的权利;
(e) 共同提出提案和修正案,包括代表集团共同提出提案和修正案的权利;
(f) 代表集团成员国解释投票的权利;
(g) 就集团立场进行答辩的权利;
(h) 提出程序性动议,包括提出程序问题和提出将提案付诸表决的请求的权利,包括对会议主持者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包括代表集团这样做的权利;
(i) 提出供列入常会或特别会议临时议程的项目的权利,以及请求在常会或特别会议议程内列入补充项目或增列项目的权利;
(j) 巴勒斯坦国代表团成员在大会全体会议和各主要委员会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k) 充分和有效参与联合国大型会议和大会主持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或依循其参与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情况,酌情参与联合国其他机构主持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的权利;
(l) 巴勒斯坦国作为观察员国,没有在大会的表决权,也没有作为候选国参选联合国机构席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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