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8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7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8号
S/PRST/1994/28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4年5月30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9号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主席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同安理会成员协商后,在1994年5月30日举行第338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秘书长转递1994年5月27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给他的信的说明(S/1994/631)”的项目,代表安理会成员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1993年4月8日的声明(S/25562)、1994年3月31日的声明(S/PRST/1994/13)及其有关决议。
“安理会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让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完成1994年2月15日原子能机构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商定的视察活动,从而在履行原子能机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协议下的义务和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的不扩散义务方面迈出了一步。
“安理会审议了1994年5月27日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给秘书长的信,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的评价,即如果5兆瓦反应堆以同样的速度进行卸料工作,原子能机构根据其标准选择、分离和封装燃料棒以供日后测量的机会将在数天内消失。
“安理会强烈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原子能机构在这方面的要求,只以保存燃料测量的技术可能性的方式在5兆瓦反应堆进行卸料工作。
“安理会要求原子能机构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立即就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协商。
“安理会要求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原子能机构视察员留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监测5兆瓦反应堆的活动。
“安理会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必要时安全理事会将进一步进行审议,以便充分执行原子能机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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