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23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22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23号
S/PRST/1996/23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6年5月8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24号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1996年主席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6年5月8日安全理事会第366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起诉应对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对于最近没有与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所设国际法庭合作的一些事例表示深为关切,特别是国际法庭庭长1996年4月24日给安理会主席的信(S/1996/319)中所述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拒绝合作的情况。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第827(1993)号决议,其中决定所有国家应依照该决议和《国际法庭规约》同国际法庭及其机关充分合作,因此所有国家应根据其国内法,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执行该决议和规约的规定,包括各国有义务遵行审判分庭依照《规约》第29条提出的协助要求或发布的命令。安理会强调这些义务以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和平协定》,S/1995/999,附件)的缔约方与国际法庭充分合作的义务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迄今尚未执行法庭所发逮捕证逮捕1996年4月24日的信所述的三个人表示遗憾,并要求毫不迟延地执行这些逮捕证。
“安全理事会要求所有国家和其他有关各方充分遵守与国际法庭合作的义务,特别是关于执行国际法庭递交给它们的逮捕证的义务。安理会回顾其1995年11月22日第1022(1995)号决议的各项规定,其中特别指出,遵从国际法庭的要求和命令是执行《和平协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安理会要求尚未这样做的所有国家在其国内法中作出规定,使它们能够充分遵行与国际法庭合作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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