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0年第4号

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编辑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0年2月9日安全理事会第4100次会议上,就安全理事会审议的题为“在冲突区保护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深切关注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1]及对人道主义人员进行攻击的事件不断发生,这种行为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决议,并重申其各次主席声明:1993年3月31日关于在冲突局势中部署的联合国部队和人员的安全的声明(S/25493);1997年3月12日关于谴责对联合国人员的攻击的声明(S/PRST/1997/13);1997年6月19日关于在冲突局势中对难民和平民使用武力的声明(S/PRST/1997/34);和1998年9月29日关于保护在冲突情况下向难民和其他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声明(S/PRST/1998/30)。安全理事会还回顾大会关于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及联合国人员的保护的第54/1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还回顾秘书长关于加强联合国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协调的报告及其关于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及联合国人员的保护的增编(A/54/154和Add.1),并期待收到秘书长根据1999年12月17日第54/192号决议预计将于2000年5月提交大会的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分析1994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中规定的法律保护的范围并作出建议。

  “安全理事会满意地注意到1994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生效,确认该公约对这些人员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并回顾其中所载的有关原则。安理会鼓励所有国家参加有关文书、包括上述1994年公约,并充分遵守据此承担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曾屡次谴责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及人道主义人员进行攻击和使用武力。安理会深感痛惜的是,暴力事件继续发生,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伤亡人数不断增加。安理会强烈谴责这些人员遭受的谋杀和各种形式的身体和精神暴力,包括劫持、劫为人质、绑架、骚扰及非法逮捕和拘留,以及对其财物的破坏和掠夺,所有这些情况都是无法接受的。

  “安全理事会还回顾,东道国对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保护负首要责任。安理会敦促国家和非国家当事方充分尊重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地位,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和国际法规则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并强调必须能够不受阻碍地接触处于困境的民众。

  “安全理事会敦促各国履行责任,在其国家法律制度内迅速采取有效行动,将针对这类人员进行攻击和其他暴力行为的所有人绳之以法,并为此目的按需要制定有效的国家法律。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在决议中强调绝对必须让人道主义援助行动和人员安全无阻地接触平民,在这方面准备考虑采取可供使用的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这类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安理会欢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下述行为列为战争罪:故意指令攻击从事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人员,如果这些人员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的保护;并注意到该法院可以发挥作用,将干出这种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绳之以法。

  “安全理事会认为,要改善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除其他外,可能需要发展和加强现有安全和保障制度的所有方面,并且采取有效行动解决针对这类人员犯下罪行的人不受惩罚的现象。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重要的是,对维持和平行动下达明确、适当、可行的任务,以确保能及时、有效和客观地执行,并且确保联合国所有新的和正在进行的外地行动都定有适当方式保护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安理会强调,联合国人员有权进行自卫。

  “安全理事会鼓励秘书长完成对维持和平行动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彻底审查的进程,以期拟订和进一步采取具体实际措施,加强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安全理事会认为,必须为每项维持和平和人道主义行动制定全面安全计划,并且在拟订和执行计划之初,会员国和秘书处充分合作以确保,除其他外,开放和立即交流有关安全问题的情报。

  “安全理事会,考虑到必须加强东道国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还强调必须在每项部队地位协定和特派团地位协定中根据1994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规定列入具体实际措施。

  “安全理事会回顾,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所有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有义务遵守和尊重东道国的国家法律。

  “安全理事会相信,必须为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继续加强安全安排、改进管理和拨出适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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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1994年12月9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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