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6年第28号

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6年6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5474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加强国际法:法治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对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承诺。《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是建立一个更加和平、繁荣和公正的世界不可或缺的基础。安理会着重指出,它坚信国际法发挥重大的作用,在国际关系中促进稳定和秩序,为各国合作应对共同挑战提供一个框架,从而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安全理事会致力于并积极支持和平解决争端,并再次呼吁会员国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六章的规定,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诉诸区域预防机制和国际法院。安理会强调,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在裁决国家间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极其重视促进司法和法治,包括尊重人权,因为这是实现持久和平不可或缺的。安理会认为,加强法治活动对冲突后社会的建设和平战略至关重要,并强调建设和平委员会在这方面的作用。安理会支持在秘书处内设立法治援助股的想法,并期待收到秘书处为落实秘书长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S/2004/616)第65段所列各项建议而提出的方案。安理会敦促有兴趣为这些发展提供本国专门知识和材料的会员国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此类知识和材料,并增强它们在这些方面的能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各国有责任履行义务,杜绝有罪不罚现象,捡控应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安理会重申,陷入冲突或正摆脱冲突的社会如要正视过去虐待平民的行为,并防止今后发生此种行为,就必须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安理会打算继续以适当手段有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提请注意可考虑采用的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式’刑事法院和法庭以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认为,制裁是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工具。安理会决心确保谨慎确定制裁对象,有的放矢,在实施制裁时,既顾及效力又考虑到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安理会决心确保订立公正明确的程序,按此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及将其从名单中除名,以及准予人道主义豁免。安理会再次要求 1267委员会继续开展工作,制订委员会的准则,包括制订列名和除名程序,以及执行其2002年12月20日第1452号决议所载的豁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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