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8年第18号

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8年5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5898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再次承诺全面、切实执行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各项决议,特别是第1674(2006)号决议,并回顾其以往的各项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依然致力于消除武装冲突对平民的影响。安理会对平民仍是武装冲突各方暴力行为,包括故意以平民为目标、漫无目标和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主要受害者,表示最深切的关注。安全理事会谴责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平民的一切违反国际法行为,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行为。安理会要求所有有关方面立即停止此类做法。在这方面,安理会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主要责任,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受影响的平民得到保护,同时特别注意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

  “安全理事会再次强调,各国有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杜绝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根据国际法,允许人道主义人员安全、不受阻碍地向武装冲突中的平民提供援助,并强调必须在人道主义援助框架内维护和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各项人道主义原则。

  “安全理事会确认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机构在保护平民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鼓励秘书长以及各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组织的首长继续努力加强他们在这方面的伙伴关系。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2007年10月28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2007/643),请秘书长至迟于2009年5月就这一主题提出下一次报告。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这份报告中提供最新信息,说明安全理事会规定的保护任务的执行情况。安理会鼓励秘书长继续将此类有关保护平民问题的最新信息纳入其关于联合国特派团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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