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22年第7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22年第6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22年第7号
S/PRST/2022/7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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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22年12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9221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均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主义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何地发生,由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仍然决心进一步推动提高全球为消除这一祸害所作整体努力的成效。
“安全理事会最强烈地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和一切恐怖主义行为,包括基于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和其他形式不容忍或出于宗教或信仰名义的恐怖主义行为,还重申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文明或群体相联系。
“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恐怖团体或个人针对平民、重要基础设施和软目标实施的袭击,包括跨国和跨界袭击,要求立即停止此类袭击,促请所有会员国拿出必要的政治意愿,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
“安全理事会对恐怖主义团体继续竭力从事破坏政府稳定的活动表示深为关切。
“安全理事会向恐怖主义受害者家属表示慰问,对恐怖主义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痛苦深感痛惜,对恐怖团体所实施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幸存者和受害者表示支持,强调需要促进和保护恐怖主义受害者、包括妇女和儿童的权利,重申对恐怖主义受害者和恐怖主义袭击受害国的深切同情。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恐怖主义行为会严重损害人权的享受,威胁所有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破坏全球稳定与繁荣,强调恐怖主义威胁仍在持续,影响到大多数区域越来越多的会员国,可能加剧受影响区域的冲突,导致损及受影响国家,特别是其安全,稳定、治理及社会经济发展。
“安全理事会还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遵循它们根据国际法,特别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法承担的所有义务,特别指出有效的反恐措施与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是成功开展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并指出必须尊重法治,以期有效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此外还指出不遵守这些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是激进化走向暴力现象日益加剧的一个助长因素,也助长了有罪不罚感。
“安全理事会特别指出整体政府和全社会一体行动的重要性,确认必须与民间社会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以及基层组织、私营部门、学术界、智库、媒体、青年、妇女以及文化、教育和宗教领袖开展合作,提高对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所构成威胁的认识,并有效应对这些威胁,为此敦促会员国继续努力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地参与和领导这一进程,并将青年纳入打击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各项方针和战略。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团体通过对宗教的曲解和歪曲,编造扭曲性言论,为暴力行为辩护,而且恐怖主义团体还企图盗用名称或宗教或宗教标志,以操纵信徒,并用于宣传或招募目的。
“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确认必须与在编制反宣传材料和促进包容与共存方面具备专长和经验的实体,包括与宗教行为体开展外联活动,以反击恐怖主义宣传和言论。
“安全理事会提醒所有国家注意它们有义务对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定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上的所有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采取扼制行动,而不论这些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的国籍或所在地为何。
“安全理事会敦促所有会员国积极参与维持和更新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提供关于现有列名的补充信息,酌情提出除名申请,并查明其他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并提出将其列入名单,同时确保根据安全理事会制裁制度针对个人和实体提出的列名和除名建议均有据可依。
“安全理事会表示严重关切已加入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基地组织、努斯拉阵线以及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或基地组织其他基层组织、附属团体、小分化团体或衍生团体等实体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可能正寻求返回原籍国或国籍国或迁往第三国,回顾指出,所有国家应根据相关国际义务,包括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采取具体行动应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威胁,特别指出亟需充分和立即执行第2178(2014)和2396(2017)号决议,包括其中关于制定全面和量身定制的起诉、改造和重返社会战略的规定,强调指出必须协助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有关联的妇女和儿童,他们可能是恐怖主义受害者。
“安全理事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通过各种手段筹集、挪动和转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滥用合法商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现金运送、使用新出现付款方式、开采自然资源以及通过绑架勒索赎金、敲诈、非法买卖和贩运文化财产、人口、毒品及轻小武器等犯罪活动获得收益,此外重申会员国担负义务,包括其第1373(2001)和2462(2019)号决议所述义务,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支持。
“安全理事会促请所有会员国实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打击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的综合国际标准;鼓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继续努力优先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尤其是查明在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方面存在战略缺陷的会员国并与之开展合作,以有效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包括打击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基地组织及关联个人、团体、实体和企业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有义务防止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团体的流动,特别是为此实行有效的边境管制,在这方面敦促会员国迅速交换情报,改进主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以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进出本国领土,防止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武器及资助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着重指出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庇护所仍是令人严重关切的问题,敦促会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充分合作,特别是与恐怖行为是在其境内实施或是针对其公民实施的国家充分合作,以查出任何支持、协助、参与或企图参与资助、策划、筹备或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者,使其无法得到庇护,并将其绳之以法、引渡或起诉。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第2664(2022)号决议,敦促会员国在制定和采取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措施时考虑到这些措施对公正的人道主义行为体以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方式开展的纯人道主义活动、包括医务活动的可能影响。
“安全理事会确认,在特定情况和区域中,恐怖主义分子有可能得益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诸如贩运军火、毒品、文物、文化财产和贩运人口,得益于非法买卖自然资源,包括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和宝石、矿物、木炭和石油以及非法贩运野生物和其他影响环境的罪行,得益于滥用合法商业企业、非营利组织、捐赠、众筹和犯罪活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勒索赎金、勒索和银行抢劫,得益于海上跨国有组织犯罪,此外促请会员国调查、阻断和捣毁参与这类活动的有组织犯罪网络,鼓励会员国推进和加强边界合作以及区域和次区域协调。
“安全理事会促请会员国履行它们所加入的相关国际反恐公约和议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有必要按照《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支柱一的概述,消除助长恐怖主义蔓延的条件,并确认,旨在打败恐怖主义的全面办法需要有国家、区域、次区域和多边行动。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互联网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社交媒体、虚拟资产和新融资工具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恐怖分子越来越多地在全球滥用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系统)攻击和侵入设限的商业和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确认需要加强合作,以打击为恐怖主义目的使用新技术和新兴技术。
“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武器、军事装备、无人机系统及其部件以及简易爆炸装置部件流入达伊沙、基地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以及其他恐怖主义团体、非法武装团体和犯罪分子手中并在他们之间流动,鼓励会员国防范和阻断达伊沙、基地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以及其他恐怖主义团体采购此类武器、系统、无人机系统和部件的网络。
“安全理事会表示深为关切,在世界不同区域,所有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威胁均出现增多并变得更加分散,而且得到为恐怖主义目的使用新技术和新兴技术的助力,与此同时认识到技术创新也可能为利用技术打击恐怖主义提供重大机遇,在这方面欢迎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通过‘关于打击为恐怖主义目的使用新技术和新兴技术的德里宣言’,促请反恐委员会考虑在反恐执行局的支持下,于合理期限内按照《宣言》中的规定,制定一套不具约束力的指导原则。
“安全理事会确认需要筹供充足资金,便于包括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反恐办)在内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全球契约》各实体为反恐提供各种方案、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有效支持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会员国的反恐努力,此外鼓励会员国为此自愿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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