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1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13(20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14(2000)号决议
2000年8月11日安全理事会第418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15(200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9年8月28日第1261(1999)号决议,
又回顾其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决议以及1998年6月29日(S/PRST/1998/18)、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1999年7月8日(S/PRST/1999/21)、1999年11月30日(S/PRST/1999/34)和2000年7月20日(S/PRST/2000/25)的主席声明,
欢迎大会2000年5月25日通过有关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铭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以及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强调有关各方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规则与原则,尤其是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而且需要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并回顾《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中所载保护儿童的有关条款,
注意到关于受战争影响儿童的各种区域性倡议,其中包括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2000年4月在加纳阿克拉举行的西非受战争影响儿童问题会议、以及即将于2000年9月10日至17日在加拿大温尼伯举行的受战争影响儿童问题国际会议作出的倡议,
审议了秘书长2000年7月19日就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第1261(1999)号决议执行情况提出的报告(S/2000/712),
1. 重申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情况中蓄意以儿童为目标、武装冲突对儿童的有害和普遍的影响以及武装冲突对持久和平、安全与发展的长期后果;
2. 强调所有国家均有责任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并起诉那些对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负有责任的人,并在这方面强调有必要在可行情况下将这些人排除于大赦规定和有关立法之外;
3.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充分遵守适用于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和保护问题的国际法,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根据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2000年5月25日《任择议定书》适用于它们各方的义务,并铭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条款;
4. 敦促有能力这样做的会员国签署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 表示支持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和处理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问题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6. 促请会员国和武装冲突各方酌情保护和帮助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
7. 吁请武装冲突各方确保人道主义人员全权进出、出入安全和通行无阻,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所有儿童送上人道主义援助;
8. 表示严重关切自然资源违禁贸易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以及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它们会使武装冲突延长并加剧其对儿童的影响,在这方面表示打算考虑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的措施;
9. 注意到在武装冲突情况中,平民或其他受保护的人,包括儿童在内,都被蓄意当作目标,而且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包括涉及儿童的法律,均遭受有系统、公然和大规模的违反,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在这方面重申随时准备审议此类情况,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
10. 敦促所有当事方恪守对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作出的具体承诺,以确保在武装冲突情况中保护儿童;
11. 武装冲突各方适当时把保护儿童的条款,包括童兵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列入和平谈判与和平协定之中,并在可能情况下让儿童参与这些过程;
12. 重申安理会准备在将来的维持和平行动中继续于适当时配置保护儿童问题顾问;
13. 强调必须考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女童的特殊需要及其特有的脆弱性,特别是那些要做小当家、失去亲人、遭受性剥削以及被利用为战斗人员的女童;并敦促在制定政策与方案,包括那些有关预防、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政策与方案时,顾及她们的人权、保护和福利;
14. 重申必须确保儿童在冲突中以及在冲突后期间均能继续获得基本服务,特别是教育与保健;
15. 表示愿意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时,考虑评对制裁可能无意中对儿童产生的后果进行评析,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尽量减少这些后果;
16. 欢迎各区域与分区域组织和安排最近采取主动,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并敦促它们:
(a) 考虑在其秘书处内设立保护儿童股,负责制定和实施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谋利益的政策、活动和宣传,可能的话,让儿童参与拟订和执行此类政策与方案;
(b) 考虑在和平行动与外勤业务中配置保护儿童工作人员,并就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和保护问题对其和平行动与外勤业务的成员进行培训;
(c) 采取主动行动,制止在武装冲突期间发生有害儿童的跨界活动,如跨界招募和绑架儿童、非法运输小武器以及从事自然资源违禁贸易;
(d) 在制订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谋利益的政策和方案时酌情分配资源;
(e) 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
(f) 考虑宣布区域性倡议,促进全面实施不得违反国际法使用童兵的禁令;
17. 鼓励会员国、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以及各区域组织与安排努力争取释放在武装冲突期间被绑架的儿童,使其与家人团聚;
18. 促请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加强国家机构和地方民间社会的能力,以确保地方主动保护儿童的行动能够持续进行;
19. 吁请会员国、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和民间社会鼓励青年参与巩固和平与建设和平的方案;
20. 鼓励秘书长就安理会处理中事项向安理会提交书面报告时继续酌情列入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意见;
21. 秘书长在2001年7月31日前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本决议和第1261(1999)号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
2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18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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